万科操控权之争现已继续了一年之久。跟着事态的开展,人们遍及注意到:万科创始人及其办理团队一直未从准则上处理操控权问题,阿里巴巴、京东等民营企业则经过在美国上市,选用AB股之类双层股权结构在必定程度上处理了这个问题。那么,什么是公司最优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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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操控权之争现已继续了一年之久。跟着事态的开展,人们遍及注意到:万科创始人及其办理团队一直未从准则上处理操控权问题,阿里巴巴、京东等民营企业则经过在美国上市,选用“AB股”之类双层股权结构在必定程度上处理了这个问题。那么,什么是公司最优的股权结构?我国是否应当答应其选用投票权不相等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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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与公司的管理和收买密切相关,有必要联络其对后者的影响,从法令与经济相结合的视点剖析不同类型股权结构的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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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持有的涣散与会集

大体来说,上市公司首要有三种股权结构:高度涣散型、高度会集型以及相对会集或相对涣散型。

高度涣散型股权结构的特色是,股权涣散在很多小股东手中,没有大股东,更没有控股股东。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小股东往往短少参加管理的动机或才能,股东之间存在着严峻的“集体行动难题”(也便是人们一般所说的“三个和尚没水吃”)。因而,实践操控权往往把握在办理层手中,最有或许成为歹意收买的目标。在公司管理方面,问题首要在于办理层的署理问题,亦即“内部人操控”问题,包含“懒散”“好逸恶劳”与“贪婪、损公肥私”。相应地,法令层面更为重视办理层的信任职责,包含勤勉职责与忠实职责。

高度会集型股权结构的特色是,股权会集在一个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手中(“一股独大”)。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一般具有充沛的动机和才能参加管理,有用地克服了上述集体行动难题。因而,实践操控权一般把握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手中,基本上不或许成为歹意收买的目标。在公司管理方面,问题首要在于控股股东的署理问题,亦即“大股东操控”问题,如侵吞移用、同业竞赛、相关买卖、内情买卖等“利益输送”。相应地,法令层面更为重视控股股东的信任职责,首要是忠实职责。

相对会集或相对涣散型股权结构的特色是:股权相对会集在少量大股东手中但没有控股股东。大股东有或许是组织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也有或许是战略投资者或财政投资者,还有或许是“外部”投资者或“内部”投资者(包含办理层和职工)。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一般具有满足的动机和才能参加管理,基本上克服了上述集体行动难题。因而,公司的实践操控权一般由大股东与办理层共享,歹意收买的难度较大。从公司管理的视点来说,这是一种更为均衡的股权结构:大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办理层之间彼此限制,彼此平衡,更有利于处理办理层与大股东的署理问题。在必定程度上,小股东能够“坐收渔利”。

万科的股权结构阅历了从高度涣散型到相对会集或相对涣散型的改动。宝能收买之前,万科只需两个大股东:华润与办理层,别离持有15%与4%左右的股份。这种股权结构的特色是,大股东数量不行多,股权会集度不行高,股权结构不行均衡。为此,似有必要及时引入更多大股东,以进一步增强操控权的稳定性。就反歹意收买而言,这相当于一种防备措施,即事前引入一批认同公司运营理念的“白衣绅士”。在这个问题上,办理层对国有企业以及榜首大股东的特别偏好好像杯水车薪。上述剖析相同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变革中,除了需求肯定操控的企业外,也能够选用上述相对会集或相对涣散的股权结构。

相等与不相等的投票权

在公司管理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经过股东大会参加公司严重决议计划,包含推举董事、监事,同意重要方案。股东大会推举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则代表股东别离行使公司决议计划权与监督权,包含录用高档办理人员。无论是股东大会仍是董事会、监事会,一般都实施大都决议。因而,一般来说,谁能获得大都股份,谁就把握操控权。

上述定论的条件是:首要,在公司的“利益相关方”中,只需股东享有投票权(“股东投票”)。其次,在含有投票权的普通股中,每股只需一个投票权。后者便是人们一般所说的投票权相等准则(“一股一票”)。传统上,股东投票与一股一票是终究决议计划权分配的基本准则。

今日,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上述准则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动。就后者而言,依据美国现行公司法,公司能够发行含有不同投票权的两类“普通股”:一类每股依然只需一票,首要由“外部”投资者持有;另一类每股则能够有许多票,首要由包含创始人在内的“内部”办理层持有。这便是人们一般所说的“AB股”或“双层股权结构”。

在上述股权结构下,办理层持有较少股份就能把握实践操控权并防备歹意收买。一些民营企业之所以挑选在美国上市,很有或许与上述考虑有关。问题在于,这也有或许形成内部人操控问题,并搅扰“公司操控权商场”的正常运转及其对公司管理以及资源装备的改善效果。众所周知,包含歹意收买在内的公司收买是对办理层的有用外部限制机制。因而,投票权不相等的股权结构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争议。

正方的首要依据是合同自在与公司自治准则。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合”,包含调整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档办理人员之间联系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文件。一般来说,只需不存在诈骗、钳制、歹意勾结、违法违规等,当事人之间自愿达到的协议不光于当事人有利,并且于第三方无害。因而,应当答应当事人自在地挑选或改动公司的股权结构。

反方的首要依据是剩下操控权与剩下讨取权相匹配准则。因为环境杂乱的多变性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公司合同”是不完全的,需求对未尽事项作出决议。上述终究决议计划权归于“剩下操控权”。因为未来的不确定性,决议计划是有危险的。鼓励和束缚决议计划者行为,最有用的方法是使其承当决议计划的结果。股东享有净收入与净资产分配权,上述终究分配权归于“剩下讨取权”。因而,股东是公司运营危险的终究承当者,应当依持股份额将投票权装备给股东。

实务上,大大都国家都不答应公司选用投票权不相等的股权结构。即便在美国,一股一票依然是公司法的“默许规矩”,大大都公司也依然选用一股一票的股权结构。

至于我国是否应当答应公司选用投票权不相等的股权结构,需求从我国公司的管理与收买、资本商场以及商业文明等范畴的实践动身,针对其特色和问题,全面剖析其利弊得失。应当看到,在上述各个范畴,我国仍处于开展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在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等方面还存在着必定的距离。上述股权结构即便在美国可行,在我国未必可行。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我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历任西门子我国首席律师、拉法基我国法务副总裁等职,并著有《美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