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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天相财富)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经查,北京天相财富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存在营销人员进行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和承诺收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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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责令北京天相财富改正,暂停新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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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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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存在营销人员进行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和承诺收益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暂停新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3个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按月向我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