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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信托行业以及相关法律人士立刻对《会议纪要》进行了转载。《会议纪要》对所有资管产品都适用的信托关系进行了明确,并且对诸如“对赌协议”“破产纠纷”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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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护信托以及资管类金融消费者利益角度来看,《会议纪要》的第五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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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第五条明确了司法机构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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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纪要》对《资管新规》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作了再次明确。《会议纪要》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而是对既有法律规则的阐释和法律精神的还原,这就要求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信托公司都要依托法律精神,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看似简单,但在以往的信托发展历程中和实践中,却有诸多难度。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信托产品逐步成为了许多高净值人群眼中的优质理财工具。“不仅收益比银行理财高,而且信托公司不可能不按期兑付”是许多人对信托的理解,而且以往的投资经验也让他们深信这一点。“刚性兑付”被投资者认为是信托公司不成文的规定,甚至有研究机构在建立金融市场模型时,都会把无风险收益率设置成信托产品平均收益率。
而近年来,信托行业的风险激增,产品兑付出现困难的新闻屡有发生,又让习惯了“刚兑”的投资者产生了恐慌,于是便有了一些不理解的声音在市场出现。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成年人,需对自己的每一个签字、每一个行为负责。而作为一个至少需要两年以上投资经验的合格的信托投资者来说,必然熟知“高收益对应着高风险”这一浅显的道理,那么就更应该对自己选择的投资行为负责。比如,当投资者购买二级市场的股票,自己必然需要承担本金和其他相关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有关法律人士也表示,“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购买信托产品。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前一定要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加大对信托产品的了解,并且严格按照正规流程购买相应的产品。同时,投资者还要保存好相关的文件等证据,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失时,寻求积极的解决途径。
当然,“买者自负”的前提应该是“卖者尽责”,信托公司或代销机构应该履行适当性义务,将按照风险匹配和明确告知的原则将相应的金融产品卖给相应的投资者;同时信托公司还应该根据《信托法》严格履行受托义务,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