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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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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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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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3宗案子收到申述书及民事裁决书;2宗案子收到民事裁决书

●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被告、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裁决撤诉案子金额算计66.83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原告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宗案子均已裁决撤诉,未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发生影响。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两宗案子,裁决允许拍卖、变卖本公司股份总数算计为14.5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0%),本次拍卖、变卖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可能发生改变

一、 新增诉讼案子及其发展状况

公司近来收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述安信信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任”)三宗案子的申述书及撤回申述的民事裁决书。

2021年9月28日公司获得三宗案子(案号分别为:(2021)沪74民初2940号、(2021)沪74民初2941号、(2021)沪74民初2942号)的申述书;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三宗案子的民事裁决书,裁决三宗案子均按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述处理。现将相关状况详细公告如下:

(一)(2021)沪74民初2940号案子

1.原告的首要诉讼恳求:

(1)恳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信任获益权转让款3,518,990,187.5元。

(2)恳求判令被告以未付转让款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利率,付出违约金暂计为723,614,656元。

(3)恳求判令被告付出原告律师费84,000元。

(4)恳求判令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2.申述书陈说的首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定《资金信任合同》,并付出信任资金本金30亿元;这以后原告与被告签定《信任获益权转让协议》,约好自2020年11月29日起原告向被告转让其享有的信任合同项下悉数信任获益权及相应的权力和责任。到申述日,被告未依约足额付出获益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3.诉讼判定及发展状况:

已裁决撤回申述。

(二)(2021)沪74民初2941号案子

1.原告的首要诉讼恳求:

(1)判令被告付出信任获益权转让款1,188,630,136.99元;

(2)判令被告以未付转让款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利率,付出违约金暂计为544,183,219.18元;

(3)判令被告付出律师费86,000元;

(4)本案悉数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当。

2.申述书陈说的首要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定《定向财物办理方案财物办理合同》,托付第三人对原告财物进行出资运作及办理。2015年10月27日,第三人代表该定向财物办理方案及托付人,与被告签定《调集信任合同》,约好信任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第三人同日向被告付出了10亿元。同日,第三人代表定向财物办理方案及托付人,与被告签署《信任获益权转让协议》,约好第三人于指定日期向被告转让第三人信任合同享有的壹拾亿元信任资金对应的信任获益权及相关全部衍生权力。到申述日,被告未依约足额付出获益权转让款。

(三)(2021)沪74民初2942号案子

1.原告的首要诉讼恳求:

(1)恳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信任获益权转让款562,652,712.33元。

(2)恳求判令被告以4.62亿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利率,付出违约金暂计为145,068,000元。

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信任获益权转让协议》,约好被告将信任获益权及相关全部衍生权力转让给原告,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付出了信任获益权转让价款4.62亿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另一份《信任获益权转让协议》,约好原告将其持有的信任获益权转让给被告,转让日为2019年11月14日。到原告申述之日,被告未按约实行受让责任亦未承当违约责任。

二、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子状况

2021年9月29日, 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关于请求人我国信任业保证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请求人上海国之杰出资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完成担保物权、安信信任作为第三人的两宗案子的民事裁决书(编号分别为:(2021)沪74民特211号、(2021)沪74民特212号),裁决成果如下:

(一)(2021)沪74民特211号

允许拍卖、变卖被请求人上海国之杰出资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安信信任股份有限公司10亿股股票(无限售流通股)及其孳息(包含在质押挂号有用期内的送股、转增股、经过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盈利),将所得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第三人安信信任股份有限公司欠付请求人我国信任业保证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流动性支撑资金本金32亿元及核算至2021年7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459.539,999.99元、违约金489,963,013.29元。

请求费6,929,771.69元,由被请求人上海国之杰出资发展有限公司担负。

(二)(2021)沪74民特212号

允许拍卖、变卖被请求人上海国之杰出资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安信信任股份有限公司4.55亿股股票(无限售流通股)及其孳息(包含在质押挂号有用期内的送股、转增股、经过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盈利),将所得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第三人安信信任股份有限公司欠付请求人我国信任业保证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流动性支撑资金本金25亿元及核算至2021年7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367,520,833.32元、违约金348,379,568.26元。

请求费5,373,767.34元,由被请求人上海国之杰出资发展有限公司担负。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

原告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宗案子均已裁决撤诉,未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发生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两宗案子,裁决允许拍卖、变卖本公司股份总数算计为14.5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0%);本次拍卖、变卖前,上海国之杰出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68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4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高天国为公司的实践操控人;本次拍卖、变卖后,上海国之杰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14.1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8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可能发生改变。因为实践拍卖、变卖成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亲近重视上述事项的后续发展状况,并根据需要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四、备检文件

1.《民事申述状》

2.《民事裁决书》

敬请广阔出资者理性出资,留意出资危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任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