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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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要出这个新规有一阵子了,前段时间行里还组织讨论过。”某国有大行地区零售业务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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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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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影响不大,对做假结构性存款的地方银行影响比较大,会打击那种高息揽存的银行。”上述负责人表示。同时他指出新规将带来的主要变化在于结构性存款额度变少、利率降低,结构性存款收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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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风证券统计,截至7月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达10.4万亿元,中小行高于大型银行,且单位存款占比高。
结构性存款监管趋严使得中小银行承压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2017年以来,随着监管趋严,部分表外融资的需求回归表内,银行亟需发行结构性存款补充负债端资金,提升流动性。在此背景下,结构性存款规模增长明显,从2017年1月的57777.97亿元增长到2018年5月的92626.28亿元,增长约为60.31%。而2018年7月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要求发行结构性存款的银行需有衍生品交易资质,而部分中小银行不满足要求。在监管影响下,结构性存款增速有所下滑,结构性存款同比增长从2018年7月的51.59%下降到2019年7月的7.51%。
此外,从不同类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来看,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在全部银行结构性存款中占比较高,对结构性存款的贡献大于大型银行。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从2016年1月的33253.89亿元增长到2019年7月的68943.92亿元,增长约107.33%,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从2016年1月的21274.20亿元增长到2019年7月的35406.47亿元,增长约66.43%。此外,从不同类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占比来看,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占比从2016年1月的60.98%增长到2019年7月的66.07%,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占比从2016年1月的39.02%下降到2019年7月的33.93%。
中信证券认为,结构性存款业务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结构性存款业务主体资质仍有争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两种,一种是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类资格,另一种是除了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普通类资格。可见开展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业务只需要基础类资格,开展非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业务则需要普通类资格。而通常来说,结构性存款并非是银行发起的套期保值业务,从理论上讲发行主体应具备普通类资格,与目前的实践并不一致。
二是假结构性存款推升银行负债成本。目前,假结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衍生品工具设置不可能执行的条件,导致衍生品交易不可能触发,另一种将观察区间条件设置的较为宽松,缩小最低与最高收益的差距,表现出类似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情况。假结构性存款实质上违背结构性存款的设计意图,达到高息存款的效果,规避了银行业内存款自律机制,即借结构性存款实行高息揽储。这种假结构虽然在短期缓解银行流动性压力,但同时加大了资金再流动的成本,加重银行负担,间接推升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天风证券认为,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目的与LPR改革一致,即从负债端降低银行成本,从而降低贷款利率,减轻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新规有何特点
银保监会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切实解决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践中,市场机构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存在认识不全面、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出现了产品运作不规范、误导销售、不具业务资格违规展业等问题。发布实施《通知》,旨在进一步归纳和强调相关现行监管要求,清晰传达监管导向,促进监管规定严格落实到位。
二是保持现行监管政策的延续性。《通知》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散落在多项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现行监管规定,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所废止监管政策中涉及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规定,未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有序衔接。
三是对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区分。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二是资本监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三是杠杆率管理。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和附件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银保监会表示主要考虑为:一是延续银保监会良好监管实践。2011年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发布实施的《理财办法》第七十五条要求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参照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银行应当遵守风险匹配原则,充分揭示风险,禁止误导销售,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要求在我国已实施多年,《通知》延续现行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有序衔接。二是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国普遍要求结构性存款在宣传销售中强调与一般性存款的差异,公平对待客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要求与资管产品基本相同。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
《通知》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相比于仅设置“新老划断”或过渡期安排,《通知》同时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避免对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平稳运行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