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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警公示了一起“套路贷”案件,南京一女子为孩子上幼儿园借贷5万元,但因误信借款人,一脚踏入“套路贷”的深渊,最终赔上了一套价值400万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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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详列了“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并表示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该意见从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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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抵押价值400万元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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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南京孝陵卫派出所接到马女士报警,称被人骗了400余万元。

马女士告诉民警,2014年6月,为了让孩子上幼儿园,她向一朱姓男子借款5万以作周转,这笔借款约定月息20%,逾期每天收500元。2014年9月,因为逾期还款和利息翻滚,马女士分4次共还了款8.3万元。

但2016年5月,朱某又找上门来,以“未一次性偿还7万元本金”为由,强行要求马女士以每月1.4万元的利息继续还本息,并以其家人的安全相威胁,让马女士签了一张23万元的借条。

由于未及时还上这笔钱,债务一个月后涨成了33万元。不堪重负的马女士,只得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建议,用一套闲置房产抵押还债。朱某通过介绍人王某国找来某贷款公司老板高某,将马女士一套市值400万元的房子,抵押了115万元。

马女士表示,当初只借了5.6万元,但是前前后后被逼还了60万元。

据民警介绍,2016年9月,马女士因工作需要15万元周转,但是朱某扣着她的抵押款不给,又介绍张某、蔡某借钱给她,使其再一次深陷“套路贷”圈套。

之后为了还清前面的债,她不断认识新的借贷人,但只要一还不上钱,这些人就对她拳打脚踢,甚至深夜上门找家人,逼她写下欠条,并且将房屋做了二次抵押,产生了更高的债务。

2017年11月,马女士被第四家贷款公司的栗某相逼,将房子以350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了一对夫妻胡某、杨某,杨某还要求马女士支付5.25万元的过户费。过了一年,胡某又称不想买她房子了,要其偿还350万元购房款。

至此,眼见房子拿回无望,又被迫欠下一堆莫名其妙的债务。面对家人多次被骚扰,安全丝毫得不到保障的处境,马女士终于报警求助。

民警经过半年的调查取证,一张涉及四家“套路贷”公司的犯罪逐渐浮出水面。

今年5月31日,玄武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组织30余名警力分成14个小组,在南京同时收,抓获朱某、蔡某、张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

7月8日,朱某等5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警方提醒,对通过电话、络营销的所谓“便捷贷款”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签订合同时,对每一项条款确认无误后再签字。资金贷款方若要求提供身份证时,需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仅供XX使用”字样。不随意签署授权委托书,签订前需看清授权主体、内容和期限。发现自己或者身边人落入“套路贷”陷阱,应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四部门曾发文严打“套路贷”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意见同时指出,将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