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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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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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份额

金融危机时刻?金融危机时刻

A股每股现金盈利0.26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经过分配计划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计划经公司2019年5月24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

二、 分配计划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配目标:

到股权挂号日下午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挂号在册的本公司整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计划:

(1)本次差异化分红计划

依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的《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及公司回购股份施行发展,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施行公告承认的股权挂号日的总股本8,375,092,468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48,297,584股后,即以8,326,794,8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盈利0.2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盈利2,164,966,669.84元。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核算依据

公司请求依据《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规则》,依照以下公式核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盈利)÷(1+流转股份变化份额)

因为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盈利指依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核算的每股现金盈利:

每股现金盈利(总股本为基数核算)=(参加分配的股本总数×实践分配的每股现金盈利)÷总股本=(8,326,794,884×0.26)÷8,375,092,468≈0.2585元

依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计划,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盈利分配,不触及送股及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因而公司流转股份未发生变化,活动股份变化份额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85)÷(1+0)=前收盘价格-0.2585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施行方法

1. 施行方法

(1)无限售条件流转股的盈利托付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经过其资金清算体系向股权挂号日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挂号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买卖所各会员处理了指定买卖的股东派发。已处理指定买卖的出资者可于盈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收取现金盈利,未处理指定买卖的股东盈利暂由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处理指定买卖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目标

经与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承认,无限售条件流转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盈利(证券账户B880****10)由公司直接发放,有限售条件流转股股东的现金盈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公司股权鼓励目标因持有没有解锁的授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以敷衍股利的方式代管。

3. 扣税阐明

(1)关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出资基金,依据《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则,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上述所得一致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依照上述告诉规则,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0.26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其持股期限核算应交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2)关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QFII),公司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公布的《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向QFII 付出股息、盈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则,依照10%的税率一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按每股0.234元人民币派发盈利。如相关股东以为其获得的股息、盈利收入需求享用税收协议(组织)待遇的,可依照规则在获得股息、盈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

(3)关于香港联交所出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出资上海证券买卖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盈利将由本公司经过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买卖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81号),本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0.234元人民币。关于香港出资者中归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我国签定的税收协议规则股息盈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够自行或托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应按已征税款和依据税收协议税率核算的应交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关于公司的其他组织出资者,其股息、盈利所得税由其自行交纳,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0.26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部分:证券事务部

联络电话:010-60738888

联络传真:010-60738868

联络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清路8号三一产业园

邮政编码:102206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