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我国经济网

我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发布的《关于对欧明丽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2021〕128号》显现,经查,欧明丽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安堂”,002433.SZ)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7月1日,欧明丽经过会集竞价方法累计减持太安堂股份2173.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但欧明丽未在初次卖出的15个买卖日前预先发表减持方案,且在3个月内以会集竞价方法减持数量超越公司总股本的1%,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矩》(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矩。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矩》(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规矩,广东证监局决议对欧明丽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欧明丽应仔细吸取教训,实在加强对相关证券法令法规的学习,标准股份买卖行为,根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经我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太安堂前身为广东皮宝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5日,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制、出产和出售。2010年5月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433。到2021年9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2.3%;欧明丽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06%。

相关规矩: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发表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实行信息发表责任,发表的信息应当实在、精确、完好,简明明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信息发表责任人发表的信息应当一起向一切投资者发表,不得提早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走漏。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在外。

在内情信息依法发表前,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不得揭露或许走漏该信息,不得使用该信息进行内情买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要求信息发表责任人供给依法需求发表但没有发表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种类一起在境内境外揭露发行、买卖的,其信息发表责任人在境外商场发表的信息,应当一起在境内商场发表。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发表责任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本办法的,我国证监会为防备商场危险,保护商场秩序,能够采纳以下监管办法: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说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揭露阐明;

(五)责令守时陈述;

(六)责令暂停或许中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能够采纳的其他监管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矩》(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方案经过证券买卖所会集竞价买卖减持股份,应当在初次卖出的15个买卖日前向证券买卖所陈述并预先发表减持方案,由证券买卖所予以存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方案的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历、减持时刻区间、方法、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刻区间应当契合证券买卖所的规矩。

在预先发表的减持时刻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买卖所的规矩发表减持发展状况。减持方案施行结束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买卖日内向证券买卖所陈述,并予公告;在预先发表的减持时刻区间内,未施行减持或许减持方案未施行结束的,应当在减持时刻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买卖日内向证券买卖所陈述,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矩》(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经过证券买卖所会集竞价买卖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越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经过证券买卖所会集竞价买卖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初次揭露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揭露发行的股份,应当契合前款规矩的份额约束。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揭露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经过会集竞价买卖减持的数量,还应当契合证券买卖所规矩的份额约束。

适用前三款规矩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共同行动听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兼并核算。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矩》(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矩和证券买卖所规矩减持股份的,我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矩采纳责令改正等监管办法。

以下为原文: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

〔2021〕128号

关于对欧明丽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欧明丽:

经查,你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7月1日,你经过会集竞价方法累计减持太安堂股份2173.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但你未在初次卖出的15个买卖日前预先发表减持方案,且在3个月内以会集竞价方法减持数量超越公司总股本的1%,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矩》(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矩。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矩》(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规矩,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应仔细吸取教训,实在加强对相关证券法令法规的学习,标准股份买卖行为,根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