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90年代今后,跟着经济体制变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知道,由“有方案的商品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变革方针愈加清晰。首要,依照“有方案商品经济”理论规划的税收制度已不习惯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着税法不一致、税负不公正税制杂乱、不行标准等问题;其次,跟着我国参加国际经济分工程度的加深,我国经济制度需求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就要求我国税收制度作出进一步的变革与完善,此外,与经济高速开展不相习惯,中央政府的税收利益在相对缩小,需求对税收收入区分作出必定的调整;终究,依照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的理念,整个税法的法治化程度需求有更高的要求。在此布景之下,从20世纪90年代开端,依照“一致税法,公正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务收人,树立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系统”的指导思想,我国实体税法又一次进行了新一轮全面变革。其主要内容包含:

1.货品劳务税法以施行全面的增值税为中心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经过了《增值税暂行法令》《消费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法令》),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财务部发布了上述四部税收法规的施行细则,原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的相应税收法令及其施行细则一起废止。依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经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法令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货品劳务税法首要完成了表里企业的一致,原有的工商一致税及其施行细则废止。终究,形成了以施行全面的增值税为主,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挑选少量消费品穿插征收消费税,对不施行增值税的劳务买卖征收营业税的新的货品劳务税法格式。

2.所得税法向税法的一致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将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1994年2月4日,财务部发布了该暂行法令的施行细则。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将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理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新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142号的方法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本来两部涉外所得税法进行了归并。

3.其他税法也相应进行了调整、标准

为了到达合理调理土地增值收益,保护国家权益的意图,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对土地增值额课税。此外,对固定资产出资方向调理税、卬花税、乡镇土地运用税、犁地占用税等予以保存;对城市保护建造税、屠宰税等予以修订。

4.《税收征管法》的施行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了《税收征管法》。该法是有关税收征收处理和交税程序的最基本的税法,它对税收征管方法、程序、税务查看法令责任等都作了较清晰的规矩。《税收征管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制建造上了个新的台阶,也对新实体税法的施行起到了保证效果。

1994年施行的分税制变革,要求税收处理也要进行相应变革。为此,全国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在外)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两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促进征管查相和谐,专业化与信息化相结合,全面强化处理”的要求,进行了征、管、查相别离的征管变革,税收征管形式由税务人员上门收税转化为交税人自行申报交税。

施行新的实体税法系统后,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的违法活动有所昂首,对新理税法的施行和国家财务收入的安稳构成严重威胁。为此,国家釆用一系列法令手段,予以严厉冲击。为了加强冲击税收违法的力度,前进有关法令的可操作性,1992年3月16日,法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令的若千问题的解说》(法发〔199212号、高检会〔1992〕5号)。同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又经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违法的补充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修订了对偷税罪的界定。经国务院同意,1993年12月23日财务部发布了《发票处理办法》,同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其施行细则,并于12月30日拟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矩》,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用处理作出严厉规矩。199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处理假造、倒卖、偷盗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令的规矩》(法发〔1994〕12号、高检会〔1994〕25号)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对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科罪量刑作了比较清晰、具体的规矩。对假造并岀售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以无期徒刑或许死刑的最高惩罚,这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将有关交税主体涉税违法的内容概括为第三章第六节“损害税收征管罪”,形成了集12个罪名于一体的罪群,丰厚了我国刑法的罪名系统,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技能的前进,进一步习惯了损害税收征管罪的违法事态。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涉税案件的刑事侦办作业由公安机关担任,有关部分之间的分工更为清晰。税务部分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从重、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地震撼了违法分子,扼制了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延伸趋势,保证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转。

在1989年4月经过《行政诉讼法》、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法令》的基础上,税收救助法建造开端走上正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从同年10月1日开端施行,尔后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税收救助法建造得到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