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宣判“联宝”不合法集资案,对被告人欧年宝以集资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对被告人欧亚明以集资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人民币五千万元;对被告人曾萍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林爱民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持续予以追缴,依法发还集资参加人;责令各被告人在所参加的不合法集资范围内,对集资参加人的本金丢失承当退赔职责;扣押、查封、冻住在案的产业依法发还集资参加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和2016年11月,被告人欧年宝在扬州市江都区和无锡市新吴区先后注册建立扬州宝缘构思出资有限公司、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并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全面作业。被告人欧亚明担任两公司财政担任人,担任订单渠道建立、后台数据审阅、资金办理、集资参加人分红返利承认及发放等作业。
被告人欧年宝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无正常出产经营活动及实践出资、无其他经营收益的情况下,先后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名义,经过媒体、广告、推介会、授课、发放印刷品、演唱会等途径向社会揭露进行虚伪宣扬,假借“消费返利、存放代售、产品回购、对接企业”等办法,年化收益率20%-45%的高额返利为钓饵向社会大众变相吸收资金,将吸收的绝大部分资金归入欧年宝、欧亚明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付出高额分红与返利、高额介绍费与奖赏、道具产品货款、宣扬费用开销、日常开支及置办高级轿车、房产、赠与特定关系人等浪费性运用,给集资参加人形成巨额丢失。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共向73290名集资参加人不合法吸收资金157.599亿余元,形成59162名集资参加人丢失59.226亿余元。
被告人曾萍作为团队担任人,伙同别人依照宝缘公司、联宝公司订单形式向社会大众变相吸收资金,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共向18292名集资参加人不合法吸收资金24.881亿余元,形成8022名集资参加人丢失7.624亿余元。
被告人林爱民明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变相吸收资金,协助欧年宝、宝缘公司、联宝公司联络相关媒体,经过承受采访、刊登广告、安排相关活动等办法为不合法集资活动进行宣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林爱民参加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目标不合法吸收资金98.304亿余元,不合法获利829.765万元。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欺诈罪。被告人曾萍参加变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被告人林爱民为别人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供给协助,打乱金融次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均系集资欺诈违法的主犯;被告人曾萍系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违法的主犯,具有率直情节,认罪认罚;被告人林爱民系从犯。归纳各被告人的违法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定。
来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