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仁智股份诉讼: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诉讼:*ST仁智 公告编:20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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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成员确保信息发表内容的实在、精确和完好仁智股份诉讼,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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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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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近来收到律师传达的临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邑法院”)送达的案别为(2020)鲁1424民初1026、(2020)鲁1424民初1027的《受理案子通知书》仁智股份诉讼,案子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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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的基本状况
(一)案为(2020)鲁1424民初1026的案子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一致社会信誉代:915107007939595288
居处: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发区滨海路2180旭日小区1幢108室。
被告一: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
一致社会信誉代:91371724397334040X
法定代表人:曾令兴
居处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董官屯煤化工园区动力大路段路东
被告二:魏传平,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身份证:371424********3617,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孙家村1000
第三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
一致社会信誉代:91371424349284771J
居处: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小马家驻地。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当即代位清偿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的金钱人民币500万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依照每日0.8%的规范向原告付出违约金至实践悉数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合计人民币1,040,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当连带归还职责;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当本案的案子受理费、产业保全费等悉数诉讼费用。
3、现实与理由
2018年5月7日,原告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签定了《产品购销同》,约好由原告向德州协诚供给稀释沥青等货品。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向德州协诚供给了货品,方通过结算后,德州协诚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410,852.10元未还。经原告屡次催收后,德州协诚拒不付出上述货款,原告遂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法院”),龙湾区法院经审理后安排方调停,方达到调停协议,约好德州协诚七向原告归还货款计16,410,852.10元。2019年3月25日,龙湾区法院依据调停协议出具了《民事调停书》(案:(2018)浙0303民初6340)。调停书效后,德州协诚仅向原告归还货款人民币5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910,852.10元未归还。
2018年4月,被告一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泽公司”)与德州协诚公司签定《购销同》,约好德州协诚公司以预付款方法向被告一兴泽公司收购异辛烷产品。2018年5月14日,德州协诚公司向兴泽公司付出了预付款500万元,2019年1月4日,兴泽公司、德州协诚公司和魏传平签定了《协议书》,约好德州协诚公司与兴泽公司洽谈解除了上述《购销同》,兴泽公司三返还德州协诚公司预付款:兴泽公司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300万元。如兴泽公司未按上述约好向德州协诚公司及足额归还欠款,则兴泽公司须依据实践欠款金额按每日万之八的规范向德州协诚公司付出违约金,魏传平对上述兴泽公司的还款职责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截止现在,《协议书》约好的还款限现已到,兴泽公司并未向德州协诚公司归还过任何金钱,德州协诚公司也并没有向兴泽公司及连带职责担保人魏传平主张过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以为第三人德州协诚公司怠于行使到债务的行为导致原告对其债务无法完成,给原告造成了危害,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原告仁智股份有权向兴泽公司、魏传平行使代位权。
(二)案为(2020)鲁1424民初1027的案子
被告一: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
一致社会信誉代:913714245804316078
法定代表人:段忠义
居处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发区104国道南侧
被告二:段忠永,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身份证:372428********0931
(1)判令被告一当即代位清偿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的金钱人民币500万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依照每日0.8%的规范向原告付出违约金至实践悉数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7日,合计人民币1,404,000元;
2018年5月7日,原告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公司”)签定了《产品购销同》,约好由原告向德州协诚公司供给稀释沥青等货品。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向德州协诚公司供给了货品,方通过结算后,德州协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410,852.10元未还。经原告屡次催收后,德州协诚公司拒不付出上述货款,原告遂诉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区法院”),龙湾区法院经审理后安排方调停,方达到调停协议,约好德州协诚公司七向原告归还货款计16,410,852.10元。2019年3月25日,龙湾区法院依据调停协议出具了《民事调停书》(案:(2018)浙0303民初6340)。调停书效后,德州协诚公司仅向原告归还货款人民币5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910,852.10元未归还。
因永顺达公司在来料加工进程从德州协诚公司告贷人民币5,000,000元,2019年1月4日,永顺达公司、德州协诚公司和段忠永签定了《协议书》,各方通过一起对账,对永顺达公司尚欠德州协诚公司人民币5,000,000的现实予以承认,并约好永顺达公司两归还德州协诚公司告贷:永顺达公司应于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200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300万元。如永顺达公司未按上述约好向德州协诚公司及足额归还欠款,则永顺达公司须依据实践欠款金额按每日万之八的规范向德州协诚公司付出违约金,段忠永对上述永顺达公司的还款职责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截止现在,《协议书》约好的还款限现已到,永顺达公司并未向德州协诚公司归还过任何金钱,德州协诚公司也并没有向永顺达公司及连带职责担保人段忠永主张过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以为债务人德州协诚公司怠于行使到债务的行为导致原告对其债务无法完成,给原告造成了危害,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原告仁智股份有权向永顺达公司、段忠永行使代位权。
三、本次诉讼判定或判决状况
上述案子没有庭审理,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并依据本案发展状况及实行信息发表职责。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没有发表的诉讼裁定事项
到本公告发表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发表及本次发表的诉讼、裁定外,不存在其他应发表而没有发表的其他诉讼、裁定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润或后润的或许影响
现在上述案子没有庭审理,暂无法判别对公司本润和后润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关后续发展状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实行信息发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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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检文件
1、《受理案子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