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证券诈骗发行案二审开庭
欣泰电气证券诈骗发行案二审开庭
中心部级单位负责人初次出庭应诉
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诈骗发行、虚伪发表证券处分上诉案。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子审判长,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心部级单位负责人初次出庭应诉。
2016年7月5日,我国证监会确定欣泰电气将包括虚伪财政数据的IPO请求文件报送我国证监会并取得我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则,构成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契合发行条件,以诈骗手法骗得发行核准”的行为。欣泰电气发表的《2013年年度陈说》《2014年半年度陈说》《2014年年度陈说》存在虚伪记载及《2014年年度陈说》存在严重遗失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则,构成证券法榜首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未依照规则发表信息,或许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行为。据此,我国证监会决议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分决议,向我国证监会请求行政复议。我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议,决议保持被诉处分决议。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分决议和行政复议决议,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被诉处分决议确定现实清楚,根据充沛,针对欣泰电气的处分起伏恰当,对被诉处分决议及被诉复议决议的作出程序,欣泰电气未持异议,经审查亦均无违法之处,故判定驳回欣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
欣泰电气称,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契合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九条诈骗发行的构成要件。即便不进行财政造假,上诉人的财政指标等本质条件均契合揭露发行证券要求,也不能确定上诉人“不契合发行条件”。我国证监会对上诉人相关财政数据造假的确定,应当以司法判定部分或许专业审计部分的定见作为根据。上诉人尽管关于虚拟应收账款回收从而在IPO请求文件与上市后定时陈说中虚伪记载、严重遗失的行为现实自身并不存在争议,但关于虚伪记载、严重遗失的详细数额,被诉处分决议和复议决议确定现实的根据来历单一且未经全面核对承认,则存在十分显着的准确性疑问。上诉人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情节。涉案行为可以被终究确定为违法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上诉人合作行政机关查办违法行为,并且从曩昔事例来看,上诉人触及的虚拟应收账款回收的行为,其情节相关于直接假造运营数据、销售收入等行为而言,显着细微,应当确定为上诉人契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景象。
我国证监会辩称,欣泰电气将包括虚伪财政数据的IPO请求文件报送我国证监会并取得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契合发行条件,以诈骗手法骗得发行核准”的行为。欣泰电气发表的《2013年年度陈说》《2014年半年度陈说》存在虚伪记载及《2014年年度陈说》存在严重遗失行为,构成证券法榜首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未依照规则发表信息,或许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行为。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缺少现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欣泰电气IPO请求文件中包括的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财政数据存在虚伪记载,不契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则的“最近三年财政会计文件无虚伪记载”的条件,契合“发行人不契合发行条件”和“以诈骗手法骗得发行核准”的要件。被诉处分决议确定的现实根据来历和方法合法,足以证明有关现实,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监管组织的主体位置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确定有关现实和金额,不需求延聘第三方组织出具定见。并且,欣泰电气虽有合作查询行为,但没有根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经庭前会议听取两边当事人定见和合议庭承认,合议庭环绕诈骗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契合该构成要件,被诉处分决议现实确定是否需求专业组织审计或判定,被诉处分决议是否存在显着不妥这三个焦点问题采取了质辩合一的方法进行了审理。
发改委、财政部、疆土部、住建部等部委以及我国证监会、我国证券业协会、我国上市公司协会、我国证券出资基金业协会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记者郭京霞赵岩通讯员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