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我国财经

我国财经9月16日讯据证监会站音讯,山东监管局对桑培洲信息发表违法及约束期生意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

经查明,桑培洲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桑培洲是持有上市公新闻发布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5%以上股份的股东。桑培洲分别在2017年11月29日软文渠道、2018年4月16日和2019年1月21日,经过深圳证券生意所以大宗生意方式卖出“瑞丰高材”4,137,29软文推行1股、4,137,291股和3,142,618股,累计卖出“瑞丰高材”11,417,200股,占瑞丰高材已发行股份的5.41%。桑培洲在2019年1月21日卖出3,142,618股的过程中,累计卖出份额到达瑞丰高材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则实行陈说和公告责任,且未中止卖出“瑞丰高材”,违背法令规则的减持金额为7,791,147元。

以上现实,有证券生意记载、瑞丰高材公告、发稿渠道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桑培洲超份额减持发布新闻渠道信息发表违法行为和在约束转让期限内减持“瑞丰高材”的行为,违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组织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软文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份额每添加或许削减百分之五,应当按照前款规则进行陈说和公告。在陈说期限内和作出陈说、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则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令对其转让期限有约束性规则的,在约束的期限内不得生意”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新闻发布渠道为。鉴于桑培洲在违法卖出“瑞丰高材”的三日内告诉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必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依法予以减轻处分。

根据桑培洲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山东监管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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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桑培洲改正,对桑培洲给予正告;对桑培洲超份额减持信息发表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桑培洲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未按照规则发表信息,或许所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未按照规则站发稿报送有关陈说,或许报送的陈说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指派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背法令规则媒体发稿渠道,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生意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媒体发布渠道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原文: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7号)

当事人:桑培洲,男,1957年7月出世,住址:山东省沂源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则,我局对桑培洲信息发表违法及约束期生意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