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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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获得的佣钱收入,应按照“劳务酬劳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钱收入由展业本钱和劳务酬劳构成,对展业本钱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在实践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本钱的份额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获得的佣钱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践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则的展业本钱,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5]205号)规则,仔细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陈述作业。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履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