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药品册批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白云山制药股代,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明兴药业”)近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册批件》。现将相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状况

1、药品称号:射用谷胱甘肽

剂型:射剂

规范:0.3g/0.6g

恳求事项:国产药品册

药品规范编:YBH02402018

受理:CYHS1600014粤/CYHS1600015粤

批件:2018S00426/2018S00427

药品同意文:国药准字H20183334/国药准字H20183335

药品有用:24个月

药品同意文有用:至2023年07月30日

药品产企业: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

产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尖塔山路1

批阅定论: 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白云山制药股代,经审查,本品符药品册的有关要求,同意册,发给药品同意文。册规范、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照所附实行。

依据申报的产线与产设备,本品产现场查看的批量约为1.8万瓶/批(射用谷胱甘肽0.3g)、9,000瓶/批(射用谷胱甘肽0.6g),往后的商业化产如需扩大批量,请意展相应的扩大研讨及,必要应针对产规划扩大提出弥补恳求。

2、药品的其他相关状况

射用谷胱甘肽为消化系统疾病药物,首要适用于放疗化疗的辅佐医治,肝脏疾病,解毒医治等。射用谷胱甘肽最早于1965年在日本上市,产品名为Tathion Astellas,现在已在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上市。2016年1月26日,明兴药业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送的药品册恳求获受理。经查询,除明兴药业外,现在国内5家公司具有该种类的批文,2家公司进口。依据米内数据库显现,2017年射用谷胱甘肽国出售额约为人民币329,749万元。

到现在,本公司在产品射用谷胱甘肽0.3g和射用谷胱甘肽0.6g研制项目上已入研制费用计约为人民币446.11万元。

二、危险提示

本公司高度重视药品研制,并严格控制药品研制、制作及出售环节的质量及安全。因为医药产品具有高技术、高危险、高附加值的特色,药品早年研制到临床试验,从册申签到工业化产的周长、环节多,简单遭到不确定性要素的影响,敬请广阔资者意资危险。本公司将依据药品研制的实践发展状况及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3日

证券代:600332 股简称:白云山 编:2018-07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成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定

本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

(1)上诉人(原审原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3)原审第三人:本公司营企业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工业有限公司

成果及涉案金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同兴药业有限公司担负。

是否对本公司产影响:否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药业”)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营企业,本公司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各持有王老吉药业48.0465%的股权。本公司得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工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及王老吉药业于近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二审【(2016)粤73民终990】《民事判定书》(“判定书”),现将相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状况

兹提述本公司日为2016年9月20日、编为“2016-052”的公告,内容提及:同兴药业以广药集团未实即将“王老吉”系列商标给 王老吉药业为由诉广药集团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荔湾区法院”),恳求:(1)被告广药集团偿因其未实行许诺将“王老吉”商标给王老吉药业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同兴药业形成的丢失人民币 40,085,279.81 元白云山制药股代;(2)被告广药集团当即中止答应第三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运用“王老吉”商标之违约行为;(3)被告广药集团实行许诺,将“王老吉”商标给王老吉药业;(4)被告广药集团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2016年9月,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定【(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民事判定书》,驳回同兴药业悉数诉讼恳求,一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同兴药业担负。

1、本案的基本状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仪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黄竹坑业兴街11南汇广场A座1205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第5层

原审第三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广宏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831

原审第三人: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容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6第17层

原审第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498室

2、诉讼恳求

同兴药业上诉恳求:1、吊销(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民事判定;2、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广药集团担负。

二、二审判定成果

依据判定书,本案的判定成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同兴药业有限公司担负。

603833(天风证券上市)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估计本次判定对本公司本或后润不会产影响。

四、备检文件目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定书》【(2016)粤73民终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