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假贷事务,保护商场参加者合法权益,进步商场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假贷事务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假贷事务办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1月30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假贷事务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假贷事务,保护商场参加者(以下简称参加者)合法权益,进步商场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假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供给必定数量的履约保证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一起约好在未来某一日期偿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证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 参加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商场法人类金融安排或外国银行分行,应遵从公正、诚信、危险自担的准则,树立相应的内部办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危险办理,健全危险防备机制。
金融安排作为财物办理产品办理人参加债券假贷的,应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准则实行受托办理职责。财物办理产品办理人借入债券的,应债权债务联系明晰,有清晰的授权和职责承当机制,严厉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第四条 债券假贷的标的债券应为在银行间债券商场买卖流转的债券。
第五条 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供给约好的履约保证品。债券假贷存续期间,履约保证品市值应满意两边约好条件。
第六条 债券假贷的期限由债券假贷两边洽谈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越365天。
第七条 债券假贷期间,假如产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第八条 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付出债券假贷费用的规范由两边洽谈确认。
第九条 债券假贷的成交安排应遵从银行间债券商场相关办理规矩。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挂号结算安排及保管银行(以下总称债券结算服务安排)担任债券假贷的结算。
第十条 参加者进行债券假贷应当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假贷买卖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第十一条 会集债券假贷事务是指债券结算服务安排根据与参加者的事前约好,在债券结算日参加者敷衍债券不足额时,根据参加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买卖平台(以下简称买卖平台)建议的债券假贷指令,受托按照一致规矩与其他参加者进行匹配,并达到债券融通的行为。会集债券假贷买卖达到后,债券结算服务安排应将相关结算数据传输至买卖平台。
债券结算服务安排应当确认并发布会集债券假贷事务的可出借债券规模,发布假贷费率、履约保证品规模、折扣率及替换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微观审慎办理需求,要求债券结算服务安排对上述事务参数进行评价调整。
参加者进行会集债券假贷事务前,应与债券结算服务安排经过协议约好履约保证品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债券假贷产生违约时,债券假贷两边应根据主协议相关条款处置,或许请求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处置完结、接到收效的裁定或诉讼裁判成果的次一作业日12:00前,将终究成果送达买卖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安排。
第十三条 同一参加者经过债券假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越其自有债券保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越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0%(含10%)起,每添加5个百分点,应在次一作业日12:00前向买卖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安排书面陈述并阐明原因。
买卖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安排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矩和授权,及时向商场揭露发表债券假贷有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契合上述状况的相关信息,不得走漏非揭露信息或许误导参加者。
第十四条 银行间债券商场自律安排应根据本办法,拟定债券假贷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存案。
买卖平台、债券结算服务安排应根据本办法,为参加者进行债券假贷供给违约处置和安全、高效的电子化买卖与结算服务,拟定相关事务规矩,报中国人民银行存案。
第十五条 买卖平台、债券结算服务安排应及时、精确、完整地记载债券假贷的买卖、挂号、存管、保管、结算等数据,树立健全危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数据同享机制,按照银行间债券商场买卖陈述有关机制安排做好数据报备作业,发现异常状况及时发动应急处理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陈述,一起抄送相关安排监管部门。
买卖平台、债券结算服务安排应于每季度完毕后的10个作业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假贷运转状况剖析的书面陈述。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假贷事务参加者、银行间债券商场自律安排、买卖平台、债券结算服务安排进行监督办理。
对违背法令法规、本办法等有关规矩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令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银行间债券商场自律安排对债券假贷事务进行自律办理,并对参加者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置,实在保护商场秩序。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陈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假贷事务办理暂行规矩》(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发布)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