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3 证券简称:隆基机械 公告编号: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整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2020年3月27日印发的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关于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2020]14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决议书》”),现将《监管办法决议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
经查,2010年2月,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表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收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现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档管理人员刘玉里参加了该事项。
公司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则,现决议对你们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并将相关状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往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法人管理、提高标准运作水平,一起加强董事、监事及高档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令、法规的学习和训练作业,不断提高信息发表质量,根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保护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