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我国经济网

我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我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昨日发布了《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

经查,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煤炭”,03948.HK)所属的凯达煤矿因涉嫌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立案查询,并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26日,凯达煤矿辩护人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调取了《量刑意见书》(鄂前检量建〔2021〕74号)和《起诉书》(鄂前检刑诉〔2021〕74号),检察院主张对被告单位凯达煤矿单处分金20万元。该案子已于2021年7月16日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现在没有宣判。伊泰煤炭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职责,直至2021年9月17日才发表该事项。

伊泰煤炭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内蒙古证监局决议对伊泰煤炭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并计入诚信档案。伊泰煤炭应加强对信息发表法令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信息发表质量,实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起对公司信息发表状况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整改陈说。

材料显现,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独家主张,征集建立的B+H股上市公司。公司创立于1997年8月,并于同年在上海证券买卖所上市,股票简称“伊泰B股”(股票代码900948);公司于2012年7月在香港证券买卖所上市,股票简称“伊泰煤炭”(股票代码3948)。

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发表职责人应当及时依法实行信息发表职责,发表的信息应当实在、精确、完好,简明明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峻遗失。

信息发表职责人发表的信息应当一起向一切投资者发表,不得提早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走漏。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在内情信息依法发表前,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不得揭露或许走漏该信息,不得使用该信息进行内情买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要求信息发表职责人供给依法需求发表但没有发表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种类一起在境内境外揭露发行、买卖的,其信息发表职责人在境外商场发表的信息,应当一起在境内商场发表。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生或许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种类买卖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严峻事情,投资者没有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当即发表,阐明事情的原因、现在的状况和或许发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严峻事情包含: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则的严峻事情;

(二)公司发生大额补偿职责;

(三)公司计提大额财物减值预备;

(四)公司呈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900948(900908)

(五)公司首要债务人呈现资不抵债或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账预备;

(六)新发布的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职业方针或许对公司发生严峻影响;

(七)公司展开股权鼓励、回购股份、严峻财物重组、财物分拆上市或许挂牌;

(八)法院判决制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住、司法拍卖、保管、设定信任或许被依法约束表决权等,或许呈现被强制过户危险;

(九)首要财物被查封、扣押或许冻住;首要银行账户被冻住;

(十)上市公司估量运营成绩发生亏本或许发生大幅变化;

(十一)首要或许悉数事务堕入中止;

(十二)取得对当期损益发生严峻影响的额定收益,或许对公司的财物、负债、权益或许运营效果发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许解聘为公司审计的管帐师事务所;

(十四)管帐方针、管帐估量严峻自主改变;

(十五)因前期已发表的信息存在过失、未按规则发表或许虚伪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许经董事会决议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许其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遭到刑事处分,涉嫌违法违规被我国证监会立案查询或许遭到我国证监会行政处分,或许遭到其他有权机关严峻行政处分;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涉嫌严峻违纪违法或许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纳留置办法且影响其实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许司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因身体、作业组织等原因无法正常实行职责到达或许估量到达三个月以上,或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纳强制办法且影响其实行职责;

(十九)我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对严峻事情的发生、发展发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状况书面奉告上市公司,并合作上市公司实行信息发表职责。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发表职责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本办法的,我国证监会为防备商场危险,维护商场秩序,能够采纳以下监管办法: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说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揭露阐明;

(五)责令定时陈说;

(六)责令暂停或许中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能够采纳的其他监管办法。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所属的凯达煤矿因涉嫌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立案查询,并由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26日,凯达煤矿辩护人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调取了《量刑意见书》(鄂前检量建〔2021〕74号)和《起诉书》(鄂前检刑诉〔2021〕74号),检察院主张对被告单位凯达煤矿单处分金20万元。该案子已于2021年7月16日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现在没有宣判。你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职责,直至2021年9月17日才发表该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则。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信息发表法令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信息发表质量,实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起对本公司信息发表状况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陈说。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