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人那些事
来历:劳作确保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造范畴农人工薪酬确保金规则》的告诉
发布日期:2021-08-27 来历:劳作确保监察局
人社部发〔20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造兵团人力资源社会确保厅(局)、住宅和城乡建造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区域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区域处理局:
根据《确保农人工薪酬付出法令》授权,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拟定了《工程建造范畴农人工薪酬确保金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履行。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2021年8月17日
工程建造范畴农人工薪酬确保金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农人工薪酬权益,发挥薪酬确保金在处理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确保农人工薪酬付出法令》,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薪酬确保金,是指工程建造范畴施工总承揽单位(包含直接承揽建造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揽企业)在银行树立账户并依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必定份额存储,专项用于付出为所承揽工程供给劳作的农人工被拖欠薪酬的专项资金。
薪酬确保金能够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区域还可探究引进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确保稳妥。
第三条 工程建造范畴薪酬确保金的存储份额、存储方法、减免方法以及运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担任安排实施本行政区薪酬确保金准则。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应树立健全与本区域职业工程建造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谈判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法律协作,确保薪酬确保金准则标准平稳运转。
第五条 薪酬确保金准则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详细处理,有条件的区域可逐渐将处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
实施详细处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总称“薪酬确保金处理区域”。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触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薪酬确保金处理区域,产生统辖争议的,由一起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商同级职业工程建造主管部门指定统辖。
第二章 薪酬确保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揽单位应当在工程地点地的银行存储薪酬确保金或请求开立银行保函。
第七条 经办薪酬确保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处理薪酬确保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事务,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地点的薪酬确保金处理区域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誉等级杰出、服务水平优秀,并许诺依照监管要求供给薪酬确保金事务服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揽单位应当自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开工陈述批复)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依法不需要处理施工许可证或同意开工陈述的工程自签定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作业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造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薪酬确保金专门账户存储薪酬确保金。
职业工程建造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布施工许可证或同意开工陈述时奉告相关单位及时存储薪酬确保金。
第九条 存储薪酬确保金的施工总承揽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定《农人工薪酬确保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标准薪酬确保金账户开户作业,为存储薪酬确保金供给必要的便当,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事务体系中对薪酬确保金账户进行特别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渠道、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体系等作出全体约束查封、冻住或划拨设置,避免被不妥查封、冻住或划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薪酬确保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必定份额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越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揽单位在同一薪酬确保金处理区域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份额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揽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产生薪酬拖欠的,各区域可结合职业确保农人工薪酬付出实践,革除该工程存储薪酬确保金。
前款规则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规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会同职业工程建造主管部门承认,并报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存案。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揽单位存储薪酬确保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薪酬确保金处理区域承建工程接连2年未产生薪酬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下降存储份额,降幅不低于50%;接连3年未产生薪酬拖欠且按要求履行用工实名制处理和农人工薪酬专用账户准则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薪酬确保金。
施工总承揽单位存储薪酬确保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涵薪酬确保金处理区域承建工程产生薪酬拖欠的,薪酬确保金存储份额应适当进步,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人工薪酬被归入“严峻失期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第十三条 薪酬确保金详细存储份额及起浮方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商同级职业工程建造主管部门研讨承认,报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存案。薪酬确保金存储份额应根据本行政区确保农人工薪酬付出实践状况实施定时动态调整,主意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薪酬确保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揽单位一切。在薪酬确保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在提取和运用薪酬确保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契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则的景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薪酬确保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揽单位可挑选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薪酬确保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则份额核算应存储的薪酬确保金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行吊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2)。
施工总承揽单位所承揽工程产生拖欠农人工薪酬,经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期限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议,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当担保职责。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揽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供给有用的保函,保函有用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竣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示施工总承揽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伸保函有用期。
第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薪酬确保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揽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称号向社会发布,施工总承揽单位应当将本工程履行薪酬确保金准则状况归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薪酬确保金运用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揽单位所承揽工程产生拖欠农人工薪酬的,经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期限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议,施工总承揽单位到期拒不实施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能够向经办银行出具《农人工薪酬确保金付出告诉书》(附件3,以下简称《付出告诉书》),书面告诉有关施工总承揽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付出告诉书》5个作业日内,从薪酬确保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金钱以银行转账方法付出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薪酬农人工自己。
施工总承揽单位选用银行保函替代薪酬确保金,产生前款景象的,供给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付出告诉书》5个作业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好付出农人工薪酬。
第二十条 薪酬确保金运用后,施工总承揽单位应当自运用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将薪酬确保金补足。
选用银行保函替代薪酬确保金产生前款景象的,施工总承揽单位应在10个作业日内供给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规模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揽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揽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供给薪酬确保金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二条 薪酬确保金对应的工程竣工,施工总承揽单位作出书面许诺该工程不存在未处理的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能够请求返还薪酬确保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揽单位提交书面请求5个作业日内审阅结束,并在审阅结束3个作业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揽单位出具薪酬确保金返还(销户)承认书。经办银行收到承认书后,薪酬确保金账户免除监管,相应金钱不再归于薪酬确保金,施工总承揽单位可自在支配账户资金或处理账户销户。
挑选运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薪酬确保金并契合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揽单位提交书面请求5个作业日内审阅结束,并在审阅结束3个作业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在审阅过程中发现薪酬确保金对应工程存在未处理的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应在审阅结束3个作业日内书面奉告施工总承揽单位,施工总承揽单位依法实施清偿(先行清偿)职责后,可再次提交返还薪酬确保金或交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请求。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应树立薪酬确保金定时(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竣工且不存在拖欠农人工薪酬问题,施工总承揽单位在必定时限内未提交返还请求的,应自动发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揽单位以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危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薪酬确保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薪酬确保金实施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揽单位所承揽工程拖欠农人工薪酬外,不得用于其他用处。
除法令还有规则外,薪酬确保金不得因付出为本工程供给劳作的农人工薪酬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住或许划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揽单位未根据《确保农人工薪酬付出法令》和本规则存储、补足薪酬确保金(或供给、更新保函)的,应依照《确保农人工薪酬付出法令》第五十五条规则追究其法令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要树立薪酬确保金处理台账,严厉标准财政、审计准则,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职业工程建造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查看中发现的未按规则存储薪酬确保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则履行薪酬确保金准则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依照有关规则计入其信誉记载,依法实施信誉惩戒。
对行政部门私行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移用、无故延迟返还薪酬确保金的,要严厉追究职责,依法依规对有关职责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房子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范畴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规则履行。
选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确保稳妥方法替代薪酬确保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会同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担任解说。各区域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作业实践,拟定详细实施方法,并向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存案。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陈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则实施前已按属地原有薪酬确保金方针存储的薪酬确保金或保函持续有用,其日常处理、动用和返还等依照原有规则履行;本规则实施后新开工工程和没有存储薪酬确保金的在建工程薪酬确保金依照本规则及各区域详细实施方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