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清晰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

证监会9月6日发布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管问答,清晰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

问答称,不在全国股转体系挂牌且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非上市商业银行请求发行优先股的,除恪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则外,还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初次请求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契合《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阅指引》审阅规范的相关要求,且股份确权数量在80%以上,但无须提交该指引所列的请求文件。中介机构应对请求人是否满意审阅规范进行核对并在优先股发行请求文件中发表清晰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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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状况报告书》《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请求文件》制造并提交请求文件。

三、优先股发行后,应在中国证券挂号结算公司进行挂号存管。

四、信息发表不适用全国股转体系关于优先股信息发表的特别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