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职业的健康开展,营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的单次买卖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进步至5000元,年度买卖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进步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越5000元单次买卖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买卖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产品时,能够自跨境电商零售途径进口,依照货品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买卖额计入年度买卖总额,但年度买卖总额超越年度买卖限值的,应按一般交易办理。
三、现已购买的电商进口产品归于顾客个人运用的终究产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出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产品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外展开“网购保税+线下自提”形式。
四、其他事项请持续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告诉》(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履行。
五、为习惯跨境电商开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发布。
本告诉自2019年1月1日起履行。
特此告诉。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