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证监会公告,《关于修正〈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的决议》现已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修正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继续运营时刻应当在3年以上。”
关于修正《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的决议立法阐明
为完善资本商场根底准则,实在保护商场公平竞争次序,进步发行上市揭露透明度,我会对《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首发方法》)进行了修正。现将有关修正状况阐明如下:
一、修正布景《首发方法》对标准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依照现行《首发方法》第九条第一款规矩,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继续运营时刻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赞同的在外。为进一步履行依法行政要求,保证规矩履行的严肃性,保护商场公平竞争次序,完成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天公地道、相等对待,使资本商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开展,我会对《首发方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正。
二、修正的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首发方法》修正的整体思路是在不改动沪深主板施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根底上,为一致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建立满3年的规矩适用,对《首发方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正。本次《首发方法》修正后整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发表、监管和处分、附则6章,共59条,修正内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正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继续运营时刻应当在3年以上。”
三、征求定见及采用状况揭露征求定见期间,共收到定见主张3条。整体而言,社会公众对删去《首发方法》第九条第一款中“但经国务院赞同的在外”的破例表述无不同定见。有定见提出,主张将拟上市企业继续运营时刻从3年进步至5年。经研讨,该主张不符合精简优化发行条件的变革方向,因而未予采用。一起,有定见对《首发方法》的其他条款(如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提出修正完善主张,咱们将在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时统筹考虑上述定见主张。
特此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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