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22
回售简称:燃01回售
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张,回售金额有必要是1,000元的整数倍
回售申报期: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2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7月11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依据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深圳燃气揭露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征集阐明书》的约好,持有人有权在“16深燃01”存续期的第3年底挑选将本期债券悉数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抛弃回售权力持续持有。
2、持有人挑选回售的,应在回售申报期进行申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抛弃回售挑选权,持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承受上述关于保持票面利率的决议。
3、“16深燃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承认后不能吊销,相应的债券将冻住买卖,直至本次回售施行结束后相应债券被刊出。
4、本公告仅对“16深燃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扼要阐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主张。
现将本公司关于“16深燃01”出资者回售组织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状况
1、债券称号: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露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深燃01,136530。
3、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种类,附发行人3年底上调票面利率挑选权和出资者回售挑选权。
5、发行规划: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发行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底行使上调票面利率挑选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挑选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保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挑选权:发行人有权决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底调整本期该种类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该种类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起伏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该种类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保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出资者回售挑选权:发行人宣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该种类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起伏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挑选在公告的出资者回售挂号期内进行挂号,将持有的本期该种类债券按面值悉数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挂号,则视为持续持有本期该种类债券并承受上述调整。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出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底行使回售挑选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11日。
10、兑付日:2021年7月11日。若出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底行使回售挑选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11日,在兑付挂号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中止买卖。
11、信誉等级:发行人的主体信誉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誉等级为AAA。
12、上市时刻和地址: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
13、主承销商、债券受保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挂号、保管、托付债券派息、兑付组织: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状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3年票面利率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底,公司挑选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三、本期债券回售施行方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2
2、回售简称:燃01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2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有必要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挂号方法:出资者可挑选将持有的债券悉数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挂号期内经过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能够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承认,不能吊销。假如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持续进行回售申报。
6、挑选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处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抛弃回售,赞同持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7月11日。发行人托付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挂号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处理兑付。
四、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交纳所得税的阐明
1、个人出资者交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阐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则,本期债券个人出资者应交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纳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一致由各兑付组织担任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组织所在地的税务部分缴付。
2、居民企业交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阐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则,关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交纳。
3、非居民企业交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阐明
依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组织出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组织出资境内债券市场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模不包括境外组织在境内建立的组织、场所获得的与该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债券利息。
五、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组织
1、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居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
联络人:谢国清、黄雪玲、龚安靖
电话:0755-83601139
传真:0755-83601139
2、主承销组织、债券受保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居处: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络人:杨亮亮、戴卓伦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3、债券挂号保管组织: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居处: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稳妥大厦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