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用申报
上海:
(1)调集竞价阶段有用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2)接连竞价阶段有用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其间,14:55至15:00有用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调集竞价阶段未发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深圳: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调集竞价的有用竞价规模为发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能通过调集竞价发生的,以接连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2)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选用收盘调集定价,即对会集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生意申报进行一次性会集促成。期间,投资者能够申报,也能够吊销申报。
(3)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调集定价买卖的成交价格。收盘调集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终一笔买卖前一分钟一切买卖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终一笔买卖)为收盘价。
2、暂时停牌
上海:
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初次上涨或跌落10%以上(含);
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跌落20%以上(含)。
因前款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继续时刻为30分钟,停牌时刻到达或超越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项停牌的,停牌时刻继续至当日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