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近来联合发布公告,清晰企业扶贫捐献开销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针,准予据实扣除,以支撑脱贫攻坚。
公告清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许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用于方针脱贫区域的扶贫捐献开销,准予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方针履行期限内,方针脱贫区域完成脱贫的,可持续适用上述方针。此前有关方针规则,对企业产生的包含扶贫在内的公益性捐献开销,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12%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越部分答应结转今后3年扣除。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明,跟着社会力气扶贫捐献力度的不断加大,现行方针在履行过程中也呈现了一些新问题需求研讨处理,一些企业对贫困区域单次扶贫捐献开销金额较大,而依照现行方针规则,其捐献开销即便结转3年依然得不到悉数扣除,不利于调集社会力气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三部分公告规则,“方针脱贫区域”包含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会集连片特困区域县(新疆阿克苏区域6县1市享用片区方针)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同时产生扶贫捐献开销和其他公益性捐献开销,在核算公益性捐献开销年度扣除限额时,契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献开销不核算在内。
此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产生的契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献开销,尚未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履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