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来印发了《关于做好撤销企业集团核准挂号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联接作业的告诉》,清晰企业不需求再处理企业集团核准挂号和请求《企业集团挂号证》。

本年7月28日,国务院决议撤销企业集团核准挂号、建立分公司存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建立、改变、刊出分支机构存案和营业执照报废声明等触及企业挂号注册的事项,要求强化信息公示和协同同享,加强事中过后监管。

撤销企业集团核准挂号前,建立企业集团需求具有3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撤销企业集团核准挂号后,企业不需求再处理企业集团核准挂号和请求《企业集团挂号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检查。

撤销企业集团核准挂号后,各地监管部门将经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称号及集团成员信息经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告诉》进一步清晰,分公司的公司挂号机关准予挂号后,公司无须再到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分公司建立存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建立挂号、改变挂号或刊出挂号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再向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分支机构的建立、改变或刊出存案。由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挂号机关实行分公司(分支机构)挂号信息公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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