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有哪些规矩上市公司免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辅导定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变革管理办法、证券法等法令文件都对大股东减持股份的方法、信息发表等进行了相关规矩。修改为您具体介绍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矩。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法

《上市公司免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辅导定见》

第三、持有免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估计未来一个月内揭露出售免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越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经过证券生意所大宗生意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免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发表

1、《上市公司免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辅导定见》

大股东减持规定(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第八、持有或操控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起行动听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生意所的规矩及时、精确地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变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持有、操控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经过证券生意所挂牌生意出售的股份数量,每到达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产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中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经过证券生意所的证券生意,投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组织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生意所作出书面陈述,告诉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组织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份额每添加或许削减百分之五,应当按照前款规矩进行陈述和公告。在陈述期限内和作出陈述、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