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薪酬规范的方针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依据解读,7月1日起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解读清晰,劳作者应得的加班费、个人应交纳的社保费用和住宅公积金等四类项目,不作为最低薪酬规范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则另行付出。
解读指出,员工的赋闲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薪酬,以及单位罢工、歇业等情况下员工的根本生活费,将随最低薪酬规范的调整而上涨。
解读着重,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薪酬规范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则另行付出:劳作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作业环境、条件下的补贴;劳作者应得的加班、加点薪酬;劳作者个人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则不计入最低薪酬规范的其他收入。这意味着,本市最低薪酬规范指的是员工拿到手的“纯收入”。
解读还清晰,7月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薪酬规范确认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薪酬规范确认为56元/小时,以上规范包含用人单位及劳作者自己应交纳的养老、医疗、赋闲保险费。所谓非全日制作业的劳作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匀每日作业时间不超越4小时,每周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越24小时。
关于实施计件薪酬方式的企业,要经过相等洽谈合理确认劳作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内供给正常劳作的前提下,应得薪酬不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内供给劳作的薪酬;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薪酬规范付出整体劳作者或部分岗位劳作者薪酬的,应当经过薪酬团体洽谈确认或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经过。
此外,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劳作者在未完成劳作定额或承揽使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劳作者薪酬”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