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音讯, 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上诉人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职务侵占上诉一案二审揭露开庭宣判。对上诉人王飚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原审被告单位维持原判。

2019年3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泛亚有色”案作出一审宣判,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别离判处分金人民币十亿元、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飚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惩罚;判定对查封、扣押、冻住的涉案资产依法处置,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持续追缴,缺乏部分责令持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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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和被告人单九良、王飚、孙浩然、杨国红、张鹏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令规则,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办;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定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单九良等20名被告人量刑恰当。上诉人王飚在一审期间不认罪,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认罪悔罪书,表明认罪悔罪并退赔,归纳考虑其在本案中的位置、效果以及认罪悔罪状况,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分,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判定为终审判定。

部分被告人亲属、集资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140余人旁听了宣判。

二审宣判后,一审法院将严厉依照法令规则处置涉案产业。依据法令和司法解释规则,本案退赔集资参与人丢失优先于罚金刑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