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9月17日讯 据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音讯,2019年9月17日上午,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揭露宣判被告人鲜某背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作证券市场案,对鲜某犯背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犯操作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八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鲜某使用担任上市公司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践操控人的职务便当,选用假造B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包商林某签名、制造虚伪的资金付出申请与审批表等方法,以付出工程款和来往款名义,将B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践操控的林某个人账户、相关房产项目部账户,再经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某实践操控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间,2,360万元被鲜某用于理财、生意股票等,至案发没有偿还,且部分资金已被结转至开发本钱账户。

2015年间,被告人鲜某作为A公司的实践操控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议发动公司称号改变程序。A公司更名为C公司过程中,鲜某操控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发表的内容,且信息发表的内容具有诱导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鲜某经过其操控的证券账户组,买入A公司股票合计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5月11日,A公司有关称号改变的公告发布后,股票接连涨停。

上海一中院以为,被告人鲜某作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践操控人,违反对公司的忠诚责任,使用职务便当,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盈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某经过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发表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买卖价格与买卖量,并进行相关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操作证券市场罪,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某应当两罪并罚。结合本案的现实、性质、情节和社会损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被告人家族、社会各界大众等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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