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办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办理方法》”)、《上海证券买卖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施行方法》(上证发[2019] 21号)(以下简称“《施行方法》”)、《上海证券买卖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事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事务指引》”)及《科创板初次揭露发行股票承销事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事务规范》”)等有关规矩,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组织(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对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芯生物”或“发行人”)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出资者选取规范、配售资历及是否存在《事务指引》第九条规则的制止性景象进行核对。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出资者基本状况
本次发行触及的战略出资者共有2名,为安信证券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出资”)和发行人高档办理人员参加本次战略配售建立的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加科创板战略配售调集财物办理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组成,无其他战略出资者组织。
(一)安信证券出资有限公司的基本状况
1、基本信息
公司称号: 安信证券出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建立日期: 2019年1月14日
居处: 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3楼A103
注册本钱: 100,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本钱: 100,000万元人民币
首要事务描绘:在法令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框架下,运用自有资金展开《证券公司证券自营出资种类清单》所列种类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特殊出资事务。
经核对,安信出资系依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令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则须予以停止的景象,其运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揭露方法向出资者征集资金建立的景象,不存在财物由基金办理人办理的景象,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办理人。因而,安信出资不归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出资基金法》《私募出资基金监督办理暂行方法》《私募出资基金办理人挂号和基金存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出资基金或私募办理人,无需依照相关规则实行挂号存案程序。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相相联系
经核对,安信出资为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安信出资与主承销商存在相相联系;安信出资与发行人不存在相相联系。
3、与本次发行相关许诺函
依据《施行方法》、《事务指引》等法令法规规则,安信出资就参加本次战略配售出具许诺函,详细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践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出资者托付或托付其他出资者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景象。
(二)本公司参加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经过任何方法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联系人之间不存在运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取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初次揭露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我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买卖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则。
(六)本公司为安信证券的全资特殊出资子公司,归于自营出资组织。本公司彻底运用自有资金参加新股申购,不涉运用产品征集资金或私募存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运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位置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运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追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寄存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事务的证券有用阻隔、别离办理、别离记账,不与其他事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许依照我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买卖所有关规则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回收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许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施行配股、转增股本的在外。”
4、保荐组织关于安信出资基本状况的核对定见
经核对,主承销商以为,安信出资为依法建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令主体,为发行人保荐组织安信证券的特殊出资子公司,其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契合《施行方法》第十八条、《事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加发行人战略配售出资者资历的规则。
(二)专项方案基本状况
1、基本信息
详细称号: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加科创板战略配售调集财物办理方案
征集资金规划:首期缴款1,000万建立,后续依照实践金额来追加认购
办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践分配主体: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人名字、职务、持有专项方案份额份额及拟经过专项方案直接配售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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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抉择
2019月3月5日,发行人举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经过《关于初次揭露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方案》,其间发行目标包含发行人高档办理人员拟建立财物办理方案参加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越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许诺取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详细人员名单及参加份额另行约好。相关董事XIANPING LU、黎建勋、海鸥逃避表决。
3、专项财物办理方案未来的减持组织
“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加科创板战略配售调集财物办理方案”将严厉遵循限售期相关规则,限售期为自微芯生物初次揭露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将不经过任何方法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买卖或转融通事务的状况在外。在上述确认期满后,将依据本身出资决策组织及微芯生物股价状况,对所持的公司股票作出相应的减持组织,可依据需要以会集竞价买卖、大宗买卖、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法恰当转让部分微芯生物股票。
4、专项财物办理方案的实践分配主体
“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加科创板战略配售调集财物办理方案”的办理人为安信证券。依据财物办理合同“第4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相关约好,办理人依照财物办理合同约好,独立办理和运用财物办理方案产业,因而“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加科创板战略配售调集财物办理方案”的实践分配主体是办理人安信证券。
经核对,主承销商以为,“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加科创板战略配售调集财物办理方案”的实践分配主体为办理人安信证券。
5、专项财物办理方案的建立及存案
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加科创板战略配售调集财物办理方案已于2019年6月14日取得证券出资基金业协会的存案证明。
经核对,主承销商以为,专项方案已进行合法存案,契合我国证监会关于财物办理方案的相关规则。
6、配售股票是否存在相关制止性景象
依据发行人出具的《许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专项方案配售股票不存在《事务指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景象。
依据《战略配售协议》、专项方案出具的《战略配售出资者许诺函》,专项方案参加本次发行股票配售,并未承受别人托付或许托付别人参加,为拟发行股票的实践持有人;专项方案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联系人之间不存在运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事务指引》第九条第六款“其他直接或直接进行利益运送的行为”之景象。
7、保荐组织关于专项方案的核对定见
经核对,主承销商以为,专项方案为依法建立并合法存续的财物办理方案,其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契合《施行方法》第十八条、《事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加发行人战略配售出资者资历的规则。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出资者的选取规范、配售资历核对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加目标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组织相关子公司安信出资和发行人的高档办理人员和中心职工参加本次战略配售建立的专项财物办理方案。
2、参加规划
安信出资认购数量:依据《事务指引》,安信出资将依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揭露发行股票数量中必定份额的股票,详细份额依据发行人本次揭露发行股票的规划分档确认:
(1)发行规划缺乏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份额为5%,但不超越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划人民币10亿元以上、缺乏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份额为4%,但不超越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划人民币20亿元以上、缺乏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份额为3%,但不超越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划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份额为2%,但不超越人民币10亿元。
本次估计跟投份额为本次揭露发行数量的4%(但不超越人民币6,000万元)或5%(但不超越人民币4,000万元)。详细份额和金额将在T-2日确认发行价格后依据终究发行规划确认。因安信出资终究认购数量与终究发行规划相关,保荐组织有权在确认发行价格后对安信出资终究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专项方案认购数量:发行人的高档办理人员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专项财物办理方案拟认购本次揭露发行数量的10%。
3、配售条件
参加跟投的安信出资和专项方案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开端询价,并许诺依照发行人和保荐组织(主承销商)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其许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安信出本钱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揭露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端核算。
安信证券微芯生物高管参加科创板战略配售专项方案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揭露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端核算。
(二)选取规范和配售资历核对定见
经核对,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组织相关子公司跟投和发行人的高档办理人员和中心职工参加本次战略配售建立的专项财物办理方案构成,无其他战略出资者组织,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出资者参加规划、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好。本保荐组织以为,战略出资者的选取规范和配售资历契合《施行方法》《事务指引》等法令法规规则,安信出资和专项方案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契合本次发行战略出资者的选取规范和配售资历。
三、战略出资者是否存在《事务指引》第九条规则的制止景象核对
《事务指引》第九条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出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景象: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出资者许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许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许给予任何方法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许诺对承销费用分红、介绍参加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生意佣钱等作为条件引进战略出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出资者办理的证券出资基金;
4、发行人许诺在战略出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出资者存在相相联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档办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档办理人员与中心职工建立专项财物办理方案参加战略配售的在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则的景象外,战略出资者运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许存在承受其他出资者托付或托付其他出资者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景象;
6、其他直接或直接进行利益运送的行为。”
经核对,本保荐组织以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出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事务指引》第九条规则的制止性景象。
四、保荐组织关于战略出资者的核对定论
综上,安信出资为依法建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令主体,为发行人保荐组织安信证券的特殊出资子公司,其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契合相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参加发行人战略配售出资者资历的规则;相关高档办理人员与中心职工建立的专项方案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经过;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部分高档办理人员、中心职工均在发行人任职;专项方案依法建立且经合法存案,契合我国证监会关于财物办理方案的相关规则;专项方案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契合相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参加发行人战略配售出资者资历的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安信证券向安信出资及专项方案配售股票不存在《事务指引》第九条规则的制止性景象。
保荐组织(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