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12月28日讯 据商务部站音讯,商务部今天发布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推销查询终究裁决的公告。公告称,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推销税。
商务部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的规则,2017年12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17年第83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否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查询产品是否对大陆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结果和《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2018年9月3日,查询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开始确认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推销,大陆正丁醇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查询机关决议自2018年9月4日起选用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
开始裁决后,查询机关对推销和推销幅度、危害和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持续查询。现本案查询完毕,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查询机关做出终究裁决(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究裁决
查询机关终究裁决,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推销,大陆正丁醇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推销税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推销税。
被查询产品的详细描绘如下:
查询规模: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
被查询产品名称:正丁醇,又称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CH3(CH2)3OH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在外观上一般呈无色通明液体,有酒气味,易燃,微溶于水,能与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首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首要用于出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流产品,广泛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范畴。正丁醇仍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作表面活性剂等。一起,正丁醇也是优秀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台湾地区的公司:
1.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56.1%
(All Others)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 12.7%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出口出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出产被查询产品)
2. 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家有限公司 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3. 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 26.7%
(Optimal Chemicals Sdn Bhd)
4.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26.7%
(All Others)
美国的公司:
1.欧季亚公司 52.2%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学公司 139. 3%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3. 道化学公司 139. 3%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 巴斯夫公司 139. 3%
(BASF Corporation)
5. 其他美国公司 139. 3%
(All Others)
三、征收反推销税的办法
自2018年12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推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供给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认的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和反推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推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供给的保证金超出反推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交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2018年9月3日之前(含当天)进口的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不追溯征收反推销税。
五、征收反推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征收反推销税的施行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关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未在查询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查询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契合条件的,可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七条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推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究裁决及征收反推销税的决议不服的,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29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