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凤凰1月13日晚发布公告称,1月12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鄂72民初924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相关文件显现,我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系公司时任大股东和上级办理单位)诉公司船只经营办理合同纠纷案,武汉海事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要求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9时到武汉海事法院出庭应诉。
公告一起显现,2015年7月,被告时任实践操控人中外运长航集团经过原告将财务部下拨的对应被告的85艘船只预付拆解资金合计5539.71万元拨交给被告。后因原告及相关部分方针实行原因未完成清算,财务部要求将上述资金全额交还,原告将包含被告85艘船只在内的财务预拨拆解资金逐级交还财务部。被告未按原告要求将相关资金交还给原告,但活跃合作原告补办该批船只拆解资金的清算手续并连续取得财务部拨付的船只拆解资金,原告称财务部清查后以为该批船只中有两艘船只未能归入船只拆解资金清算规模,触及金额666.48万元,原告以为,被告收到的上述两艘船只拆解资金666.48万元没有根据,被告应予返还。
为此,长航集团恳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付出的财务预拨船只拆解资金666.48万元及利息(利息依照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LPR为规范,核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被告实践付出日止,暂核算至2021年11月1日为444.89万元)。2、判令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公司表明,到公告发表日,本次诉讼没有开庭审理,诉讼终究成果和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待事情发展后再依法实行发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