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鼓励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鼓励与束缚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鼓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及其他职工进行的长
期性鼓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施股权鼓励的,适
用本办法;以法令、行政法规答应的其他方法实施股权鼓励
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则实施。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鼓励,应当契合法令、行政
法规、本办法和公司规章的规则,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继续发
展,不得危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在实施股权鼓励
中应当诚笃守信,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鼓励,应当严厉按照本办法
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实施信息发表责任。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方案出具定见的证券中
2
介组织和人员,应当诚笃守信、勤勉尽责,确保所出具的文
件实在、精确、完好。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使用股权鼓励进行内情买卖、操作
证券商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实施股权
鼓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政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定见或许无法表明定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政报告内部操控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定见或无法表明定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呈现过未按法令法规、公
司规章、揭露许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景象;
(四)法令法规规则不得实施股权鼓励的;
(五)我国证监会确认的其他景象。
第八条 鼓励目标能够包含上市公司的董事、高档办理
人员、中心技术人员或许中心事务人员,以及公司以为应当
鼓励的对公司运营成绩和未来开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职工,
但不应当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作业的外籍职工任职
上市公司董事、高档办理人员、中心技术人员或许中心事务
3
人员的,能够成为鼓励目标。
独自或算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践控
制人及其爱人、爸爸妈妈、子女,不得成为鼓励目标。下列人员
也不得成为鼓励目标: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买卖所确认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我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组织确认
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我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组织行政处罚或许采纳商场禁入办法;
(四)具有《公司法》规则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档
办理人员景象的;
(五)法令法规规则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鼓励的;
(六)我国证监会确认的其他景象。
第九条 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拟定股权鼓励方案的,应
当在股权鼓励方案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鼓励的意图;
(二)鼓励目标的确认根据和规模;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触及的标的股票
品种、来历、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