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柳先生操控ST长兴,然后经过5.46%的现金流操控了31%左右的股份,坑害了小股东们这个柳先生是谁
你能够在这家公司的官处理这一块,所以不是很难。
Q2:关于大股东侵略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事例
事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股东危害公司利益纠纷案,支撑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恳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将其移用的资金189.44万余元返还第三方公司,并补偿利息丢失。法官初次在判定书中决议,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修正后的《公司法》实施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权力人知道利益遭到危害时起算,然后维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牟林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某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别离占该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末,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了营业执照。2003年,林提起了清算诉讼。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林与科技公司股东及其他两家智能卡公司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案子履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托付会计师业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建立以来的出入状况进行了核对。会计师业务所作出审计报告,以为该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付出的不合格开销19.44万余元应向负有责任的科技公司追偿。
此外,2002年10月,会计师业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托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建立以来的出入状况进行了查看和验证。查明1999年10月8日公司建立之初,智能卡公司出资170万元转入科技公司,构成其他应收款。林得知这一状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致函该科技公司,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
诉讼中科公司辩称,2002年11月6日,林已发现中科公司回收告贷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在,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他恳求法院驳回林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除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外,应属于此类。因为智能卡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且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定,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无法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力。当公司股东发现公司利益遭到别人危害时,要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助已不实际,也不可能,且因为智能卡公司清算组没有建立,足以阐明公司权益救助无法经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助途径完成。在此状况下,公司股东林以个人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智能卡公司维护利益,契合法律规定。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前,对股东代表诉讼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林没有法定诉权,不受诉讼时效准则的束缚。修正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准则,赋予股东起诉权。林的诉讼日期,在修正后的《公司法》实施之日后,未超越法定时效期间。该公司不合法占用智能卡公司注册资本170万元,不合法开销194465.90元,形成财产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