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贵州省住宅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发动住宅公积金流动性危险三级呼应的告诉》,决议从8月6日起,施行住宅公积金流动性危险三级呼应办法,提出调整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额度核算公式、调整第二套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方针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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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调整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额度核算公式。核算公式调整为:住宅公积金借款额度=借款员工月缴存基数×12×还贷才能系数×借款年限+借款员工缴存余额×5。

二是调整第二套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方针。员工家庭已办理过住宅公积金借款的,须在首套住宅公积金借款结清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次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购买一般自住住宅,且最低首付款份额不低于40%,借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利率的1.1倍履行。

告诉指出,员工属以下景象,可按原方针履行:购买新建产品住宅,已于8月22日前签定购房合同,并在9月30日前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的借款核算;购买存量房,已于8月22日前签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9月30日前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的借款核算;8月22日前已请求“商转公”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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