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红筹企业特定科创板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

6月5日,上交所发布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告诉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矩》(以下简称《上市规矩》)第2.1.1条规矩了科创板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的上市条件,其间触及股本总额核算。考虑到红筹企业的公司方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商场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组织归于公司管理领域,故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适用《上市规矩》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时,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适用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时,调整为“揭露发行的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越4亿股的,揭露发行股份的份额为10%以上”。

新华社金融信息交易所(新城发展控股股票)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据的,适用《上市规矩》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时,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据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适用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时,调整为“揭露发行的存托凭据对应根底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据总份数超越4亿份的,揭露发行存托凭据对应根底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