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安徽纪检监察通报,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揭露宣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志刚纳贿、使用影响力纳贿、徇私枉法一案,以纳贿罪判处宋志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0万元;以使用影响力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分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志刚使用担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当,在案子处理、作业组织等方面为别人获取利益;2016年至2019年,退休后使用其原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别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宋志刚不合法讨取、收受别人资产合计人民币223.0623万元,其间索贿5.2万元。被告人宋志刚还使用职务影响干涉干涉案子,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反现实和法令作枉法裁判,严峻危害司法公正。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宋志刚身为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以及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别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合法收受、讨取别人资产,数额巨大;离职后使用原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收受别人资产,数额较大;身为司法作业人员,收受别人贿赂后,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枉法裁判,其行为别离构成纳贿罪、使用影响力纳贿罪、徇私枉法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志刚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分。鉴于宋志刚归案后,自动供述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大部分纳贿及使用影响力纳贿的违法现实,退缴悉数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分。遂作出上述判定。
宣判后,宋志刚当庭表明考虑后再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