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据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音讯,今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因犯纳贿罪、内情买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刚,运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当,为相关单位在并购重组、股份转让过程中股票停复牌、防止被行政处分等事项上供给协助,经过其近亲属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6961万余元。
2007年1月至4月,姚刚运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当,得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情信息,运用由其实践操控的别人股票账户在相关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不合法获利合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姚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经过其近亲属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纳贿罪。姚刚作为相关股票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情信息没有揭露前买入该股票、后卖出不合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情买卖罪。
法院以为,对姚刚所犯纳贿罪、内情买卖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姚刚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认罪悔罪,活跃退赃,赃款赃物已悉数追缴,具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
终究,法院以纳贿罪,判处姚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七百万元,以内情买卖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对姚刚纳贿、内情买卖所得资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