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8

●回售简称:中牧回售

●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

●回售申报期: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2月26日

●债券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 根据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公告的《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中牧01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代码:136241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6中牧01”或“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3.15%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期债券第3年末,依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调整票面利率,即“16中牧01”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3.15%。

2.依据《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6中牧01”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2月26日)即为回售资金发放日。

3.“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中牧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2月26日),以100元人民币/张的价格(不含利息)卖出“16中牧01”债券,请“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 本公告仅对“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项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中牧01”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2月26日)。

为确保“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的有关工作顺利进行,公司现就“16中牧01”债券回售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牧01(代码136241)。

(四)发行规模 :12亿元人民币。

(五)票面金额:100元人民币。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3.15%,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九)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资金发放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资金发放工作。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及其他具体事项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起息日、付息日:起息日为2016年2月26日。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2月2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2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2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2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三)资信评级机构及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2016年、2017年、2018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十四)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十五)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七)登记、托管及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2016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票面利率为3.15%,在本期债券第3年末,依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调整票面利率,即“16中牧01”公司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6日)的票面利率仍为3.15%。

三、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一)回售代码:100908

(二)回售简称:中牧回售

(三)回售申报期: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7日。

(四)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五)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六)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七)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2月26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八)发行人将于2019年2月26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一)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2月26日。

(二)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3.15%。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人民币)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5元(含税)。

(三)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16中牧01”公司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申报程序

(一)申报回售的“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17日的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16中牧01”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二)“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申报回售;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牧股份股吧东方财富)

(三)对“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2月2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一)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人民币/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中牧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中牧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中牧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中牧01”面值1,000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5.2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中牧01”面值1,000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5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16中牧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给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6-17号楼

联系人:黄金鑑

联系电话:010-63701111

传真:010-6370195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朱明强、韩勇、邢哲

联系电话:021-68801565

传真:021-68801551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牧股份股吧东方财富)

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