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轻信“牛股师”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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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自封资深的“牛股师”、“私募王牌操盘手”牛股师,宣称曾在多家知名证券公司工作牛股师,在多家网站博客张贴股票账户截图炫耀其操作的股票均有盈利牛股师,并自我吹嘘其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翻倍牛股的投资信息,以诱导投资者与其联系。赵某招兵买马,指示员工通过QQ群、手机短信、售卖股票软件等方式指导投资者买卖股票,以“指导费、咨询费、服务费、会费”等名义收取投资者800余万元,投资者亏损严重。
2013年5月,投资者向当地证监局举报,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赵某非法经营案进行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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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咨询又开始改头换面,以QQ群、微信群、手机短信、股票软件等形式群发股票买卖信息,并信誓旦旦承诺包赚不赔。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通过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公司及人员是否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核实公司地址是否真实、收款账户是否是公司账户等方式增强识别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迷信“消息”股深陷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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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起,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个城市注册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招聘员工超过200人,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通过QQ群、飞信等聊天工具,大量发布股票交割单电脑截图等虚假信息,以推荐牛股、提供内幕信息、与私募基金合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全国各地投资者钱财。
2013年5月,经过周密调查,当地证监局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查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抓捕18名犯罪嫌疑人。
2014年6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决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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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方可上岗。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一般使用对公账户,请投资者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并自觉远离提供所谓“内幕股”的非法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三:非法代客理财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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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借用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外衣,通过电话、互联网、短信等营销方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投资咨询服务费。该公司主要通过三招吸引投资者。
一是形象包装。该公司特意租赁了一处高档写字楼,设立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公司网站,内容覆盖股票、基金、期货等主要投资领域,可以免费由公司的“名牌分析师”提供股票诊断服务。
二是“话术”诱惑。该公司专门培训了一批巧舌如簧的员工,以极富煽动性的语言,信誓旦旦的保证等多种“话术”手段招揽客户。
三是协议解虑。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客户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其股票账号和密码,进而全权代理其买卖股票,并根据协议收取资产管理费(客户股票账户资产额的1%至10%)和盈利分成收入(客户股票账户盈利部分的20%)。
案发时,该公司代为操盘的资金规模达1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近1,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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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客理财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如参与其中,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非法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养成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自担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落入非法代客理财的陷阱。
案例四:“海外上市”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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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这里的人自称某大型投资公司的经纪人团队。
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该营业部股民苏某,“‘四川某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牛股师!”,投资者购买后,公司还会给投资者出具股票托管卡,保证风险无虞。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
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了,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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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案例来看,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相关法制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者致使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经营活动都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均属非法证券经营行为。
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五:网络新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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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A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该公司网站自称,A公司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声称购买A公司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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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投资的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掩盖从事不法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迷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打击。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案例六:借用境外上市公司编造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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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资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声称该公司掌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B公司将开展定向增发的内部消息,届时B公司股价将比现在上涨数倍,A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券商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开立港股(H股)证券账户的代办服务,投资者只需通过开立后的账户按照A公司提供的时点和价位交易不低于10000股的B公司股票,即可享受巨额收益,但要获知交易时点和价位则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劳务费”,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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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是社会上最近出现的新类型欺诈手段,其主要特点有二:
一是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不熟悉来强化其宣传活动的神秘性,掩盖虚假事实和违法性;
二是利用可以为投资者开立境外证券账户来增强其骗术的迷惑性,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为正规公司,从而放松了警惕。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
另外,不法分子所谓的知道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要开展重组的宣传伎俩还有避免谎言过早被投资者识破的目的,利用重组还在酝酿来给他们行骗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
案例七:“神奇”软件藏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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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是我们公司汇集国内金融、科技精英,投入巨资开发的高科技产品,可以第一时间实时跟踪国内全部股票走势,并自动发出买卖点信号,操作简单,选股精准。不但如此,用户还可以享受资深投资顾问一对一的服务,很多客户都已获利不菲。”
2008年上半年,投资者朱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了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述关于“某股票资讯终端”的产品宣传。通过进一步接触,朱某了解到,公司软件按股票走势准确度和售后一对一咨询服务内容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其中“绝密计划”等级收费逾十万,由公司“王牌投资总监”亲自指导操作。在“神奇”的“高科技软件”光环下,在公司“轰炸式”营销攻势下,在公司“贴心”服务的承诺下,朱某动摇了,交费11万余元,成为了该公司的软件用户。
此后,朱某拿到的软件却没有带来预期的收益,账户经所谓的“王牌投资总监”实盘指导后甚至出现了严重亏损。公司当初信誓旦旦的收益承诺,事后看来只不过是打着神奇高科技软件旗号的又一起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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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该公司的炒股软件,不过是在现有行情软件基础上简单改动的粗制滥造品。公司明里以销售软件为名,实质却是未经证监会许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最终公司的非法行为被依法取缔,并由证券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八:“山寨”合法机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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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财经网站发现一栏消息,标题是“揭幕明日即将拉升的股票”,点击一看,是国内非常著名的一家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网站内容主要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张某拨打了网站底部显示的手机号码,业务员陈某说公司实力很强,有专人研究分析股票,近期几只大牛股都抓住了。于是张某心动不已,按要求向一个户名为 “陈某”个人账户缴纳了一个季度的服务费 4380 元, 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并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获利120%,总获利不低于 360 %。但此后,按公司推荐的股票操作,却只跌不涨,一周以后张某后悔,想讨回服务费,但发现再也无法联系到陈某,公司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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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平台假冒合法证券公司设立山寨网站和冒牌机构,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为诱骗投资者上当,不法分子还声称公司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有的甚至刊登虚假的资质证书。在收取投资者服务费时,往往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
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一般要与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对于那些不能提供书面服务合同或合同要件不齐备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投资者务必高度警惕。同时,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更要格外小心。
此外,实践中还有不法分子假冒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名义,以弥补投资者亏损为名进行诈骗,大家一定要加强防范。
(案例来源:广西证监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