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质疑纳思达控股股东经过收益权交流、可交流债换股等方法绕道减持进行套现。

材料显现,纳思达到立于2000年,2014年9月借壳万力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赛纳科技,由此赛纳科技取得纳思达66%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2015年10月,纳思达非揭露发行股票,赛纳科技认购1.1亿股,限售期也为36个月,持股份额变为68.74%。

2015年末至2016年2月初,赛纳科技将其持有的4608.23万股股票对应的收益权(包含股息收益以及股票在任何景象下的卖出收入等)转让给了太平洋资管方案,借此取得转让价款9.44亿元。在本次买卖中,赛纳科技以标的股票供给质押担保,原本这部分限售股的解禁日期为2018年10月。

别的,2015年、2016年、2019年,赛纳科技还屡次非揭露发行可交流债券进行融资,将其所持有的部分限售股及其孳息(包含送股和转股)质押给保管组织华泰联合证券,由此取得上百亿资金。依据媒体信息,赛纳科技发行的是私募可交流债。

赛纳科技是否经过收益权交流、可交流债换股等方法绕道减持进行套现?赛纳科技这种做法是否违法违规?

每经热评:纳思达控股股东绕道减持 应禁止限售股提前套澳元人民币汇率现

股票收益交流,是一种重要的权益衍生东西买卖方式,该项立异事务于2012年末发动试点,第一批取得试点资历的有六家券商。笔者在上遍查相关法令法规,并未发现限售股不得用于股票收益交流的规则。

再看大股东使用限售股发行可交流债,按2008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流公司债券试行规则》,用于交流的股票在提出发行请求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但这好像针对的是揭露发行。2013年深交所《关于展开中小企业可交流私募债券试点事务有关事项的告诉》以及2015年的深交所《非揭露发行公司债券事务办理暂行办法》,均规则准备用于交流的股票在可交流时不存在限售条件。反过来说,私募发行可交流债,准备用于交流的股票在发行时答应处于限售状况,本案好像也未违背上述规则。

2017年减持新规,主要是束缚大股东解禁股的减持份额和减持节奏,关于可交流债发行、股票权益交流显着缺少束缚力,大股东使用限售股发行可交流债、进行股票权益交流,提早确定或预付股票收益,等股票免除限售后大股东再在商场减持,与相关主体完成相关协议合同,不会触及减持红线,然后绕道减持完成了限售股提早套现。

试想,大股东将自己很多限售股乃至悉数持股经过发行可交流债、股票权益交流,提早取得很多收益,这些股票的一切权、表决权仍归属于大股东,公司产业的产权处于一种不置可否状况,大股东、控股股东的运营心态也或许因而产生奇妙改动,对公司管理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将限售股用于可交流债发行、股票权益交流,两者均触及股票质押流程,这些做法的中心本质与限售股质押融资根本相似,这些做法当然不合理,但好像并未违法违规。事实上,将限售股质押融资相同绕道减持新规完成了提早套现,而大股东使用限售股质押融资,从本来的半遮半掩到揭露盛行,对此质疑的声响越来越弱,有关部门对此也并未确定违法违规。

笔者以为,本案问题可终究归结于,限售股是否能够用来质押融资或提早套现,质押融资是否会改动其限售性质。《物权法》第209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制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实际中让处于限售期的大股东持股能够用来质押融资,等于完成变相卖出,部分改动了其限售性质,究根溯源或并不合法,更不合理。而大股东限售股提早套现,也规避了限售期间本应承当的商场危险,对其他股东也并不公正。

为保护商场公正,避免上市公司管理脱离健康轨迹,笔者主张,能够明确规则,限售股不得用于股票质押、发行可交流债、股票权益交流等,一切让限售股完成变相提早套现的行为,均属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