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国裁判文书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定书,引发重视。
据了解,就战狼品牌办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络侵权职责胶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补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算计34.2万元;
公司当即中止出产、出售、运用并收回、撤消、毁掉含有吴京肖像和名字的产品和宣扬品;
在其运营的店主页明显方位,接连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吴京助力战狼品牌?法院:作品权与肖像权不抵触
判定书显现,战狼公司未经吴京答应,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示“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渠道,发布相关广告。
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以为,战狼公司损害吴京肖像权、名字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法院。
吴京方的诉求为:战狼公司①当即中止出产、出售、运用并收回、毁掉相关产品包装及宣扬广告;②登报赔礼道歉;③补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力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①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力;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使构成侵权,相关职责应由这两家公司承当;③被告仅运用海报、剧照不能让顾客误以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联法院一审以为,战狼公司运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相片展现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名字权的损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名字具有必定商业价值。别人未经答应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定。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作品权与肖像权并不抵触。肖像的载体包含剧照,“扮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出现方法”。战狼公司建议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作品权力,但供给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获得运用吴京肖像、名字的授权赞同。终究,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京屡次因肖像权、名字权胶葛上诉
记者注意到,在裁判文书上,多家企业因损害肖像权、名字权与吴京产生过胶葛。其间不乏商家杰出剧照中的“吴京”,来营销获利的事例。
近年来,在吴京对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物交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修资料有限公司的申述中,法院别离判定被告补偿61.3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