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3月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已于近来收到浙江省人民查看院的通知书,因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的民事判定,后向浙江省人民查看院恳求查看监督两案,浙江省人民查看院已决议提请抗诉,并已于2022年3月1日报请最高人民查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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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子中的原告分别为中财招商出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尧,均因公司印章被假造用于对外担保引发。两原告于2018年4月向杭州中院申述,尔后两次被驳回,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作出终审判定,确定担保无效,但判定公司应承当1/3、1/2的补偿职责。公司不服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再审,最高院于2020年12月裁决驳回了公司的再审恳求。

公司因不服判定,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查看院恳求查看监督,恳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查看院向最高院提出抗诉,要求吊销浙江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定,改判驳回两案原告的申述或驳回其诉讼恳求。2021年5月,浙江省人民查看院受理公司的查看监督恳求。

金盾股份称,已于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累计计提了估计负债约1.3亿元,若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经最高人民查看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削减或不承当补偿职责的判定,将有利于添加公司本期或期后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