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股票配资2月24日电海口市住建局23日发布《海口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作业的告诉》。其间提出,开发企业、出售署理单位收取的一切售房款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具体要求如下:
(一)开发企业、出售署理单位应当奉告购房人以自己银行账户经过银行点货台、POS机或其他转账方法将购房定金(订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二)如有特殊状况确需收取现金的,应在收到现金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将收取的现金存入监管账户,并向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收取现金的状况阐明。
(三)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购房人的按揭借款批阅放款后10个作业日内将金钱划转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及按揭银行不得将购房人按揭借款扣划或转存至非监管账户。
(四)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并照实向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报送项目出售状况;监管银行应当核对预售项目出售及对应的售房款收存状况,发现开发企业未将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告诉开发企业期限存入并核对账目,一起向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陈述。
《告诉》一起指出,开发企业违背《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告诉要求,未按规则收存及运用预售资金、供给虚伪证明资料请求运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金钱为名变相躲避监管,或存在其他违背预售资金监管规则的,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期限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请求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开发企业在我市一切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及归入企业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