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决议自2021年1月1日起,撤销《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公告全文如下:

教育部关于撤销《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议计划布置,深化“放管服”变革,简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就事程序,便当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和日子,教育部决议撤销《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撤销《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请求。2020年12月31日24:00前已提交请求的,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依据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志愿供给相应服务。现已受理但开具时刻晚于2021年1月1日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依然有用。

二、《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撤销后,相关部分和单位依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供给的港澳台院校选取资料、港澳台院校颁布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港澳台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资料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自愿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确定人员身份和阅历,可通过《来往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出入境信息、行程收据等确定在港澳台地区学习期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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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中国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