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公告
佘昌、陈琦: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乡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农贷)未照实发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状况,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一信息发表》的发表要求以及《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则,构成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发表违法景象。佘昌、陈琦为昌信农贷该违法行为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决议对佘昌、陈琦给予正告,并别离处以3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19〕5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宣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收取前述法律文书(联系人:乔颖,电话:025-84575598)。逾期即视为送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存案。
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