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北京6月13日讯中国证监会站近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19〕52号)显现,经查明,北京腾信立异络营销技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300392)”,300392.SZ)监事陈大可于2018年7月27日至10月26日因酒后风险驾驭罪被拘役3个月。陈大可未将上述状况奉告公司并合作上市公司实行信息发表责任,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
腾信股份(300392)今天公告称,公司近期方得知其在度假期间曾因酒驾于2018年7月27日(周五)被拘留事项。经公司核实,陈大可的爱人(同为公司员工)曾于2018年7月30日(周一)代其请假3个月(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0月28日)。在此期间,陈大可签署了《授权托付书》,托付监事李鑫作为其代表,并授权李鑫依据陈大可实在意思表明行使日常监事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陈大可提交的书面辞职陈述,陈大可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持续在公司担任事业部总经理的职务。
材料显现,陈大可,男,1982年12月出世,大学本科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自2011年10月起在公司任职,不持有腾信股份(300392)股票。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则,北京监管局对陈大可出具警示函,要求陈大可严厉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厉实行信息发表责任,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重视信息发表文件的编制状况,确保定时陈述、暂时陈述在规则期限内发表,合作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则:信息发表责任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践操控人、收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能够采纳以下监管办法: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说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实行揭露许诺等状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发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能够采纳的其他监管办法。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陈大可)
〔2019〕52号
关于对北京腾信立异络营销技能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陈大可出具警示函的决议
陈大可:
经查,你(220106********9017)于2018年7月27日至10月26日因酒后风险驾驭罪被拘役3个月,你作为北京腾信立异络营销技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未将上述状况奉告公司并合作上市公司实行信息发表责任,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则,我局对你出具警示函,要求你严厉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厉实行信息发表责任,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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