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北京7月10日讯中国证监会站昨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19〕2号)显现,经查明,霍尔果斯金润悦络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金润悦”)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宏股份(002803)”,002803.SZ)的股东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金润悦超份额减持“吉宏股份(002803)”未依法陈说发表。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9月6日,金润悦作为持有吉宏股份(002803)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累计减持“吉宏股份(002803)”数量占其已发行的股份份额到达5%时,未依照法令规则中止生意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生意所作出书面陈说,也未及时告诉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金润悦构成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股票行为。金润悦在累计减持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的股份份额到达5%时,未依法中止生意,在约束转让期内持续卖出53万股“吉宏股份(002803)”,违背法令规则减持份额为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股份的0.46%,违背法令规则减持金额为1391.25万元。

金润悦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时任金润悦履行业务合伙人李加东担任金润悦的筹资、投资决议计划等一切运营业务,金润悦的每次减持行为均由李加东担任决议计划,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则,厦门监管局决议:

1.对金润悦超份额减持未依法陈说发表且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的行为给予正告;对金润悦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李加东给予正告。

2.对金润悦处以罚款100万元,其间对金润悦超份额减持未陈说发表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金润悦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行为处以70万元的罚款;对李加东处以罚款6万元,其间作为金润悦超份额减持未陈说发表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作为金润悦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厦门监管局存案。

金润悦减持“吉宏股份(002803)”状况详细如下:

2016年7月12日吉宏股份(002803)上市时,金润悦持有“吉宏股份(002803)”1500万股,占吉宏股份(002803)总股本的12.93%。2017年11月以来,金润悦经过大宗生意和会集竞价生意方式减持“吉宏股份(002803)”,到2018年9月5日,累计减持562万股,占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股份的4.84%。减持后金润悦仍持有“吉宏股份(002803)”938万股,占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股份的8.09%,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9月6日,金润悦经过大宗生意减持“吉宏股份(002803)”71万股,减持份额为0.61%。至此,金润悦累计减持“吉宏股份(002803)”633万股,占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股份的5.46%。2018年9月7日,金润悦签署《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化陈说书》,吉宏股份(002803)于2018年9月10日公告。

中国经济查询发现,到2019年5月15日,金润悦持有“吉宏股份(002803)”510.12万股,持股份额为2.29%,为吉宏股份(002803)第八大股东。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令对其转让期限有约束性规则的,在约束的期限内不得生意。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则:经过证券生意所的证券生意,投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组织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现实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生意所作出书面陈说,告诉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组织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份额每添加或许削减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则进行陈说和公告。在陈说期限内和作出陈说、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未依照规则发表信息,或许所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未依照规则报送有关陈说,或许报送的陈说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指派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则:违背法令规则,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生意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19〕2号

当事人:霍尔果斯金润悦络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金润悦),居处: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

李加东,男,1977年9月出世,时任金润悦履行业务合伙人,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金润悦违背证券法令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金润悦、李加东未提交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金润悦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600667吉宏股份(002803)原始股东金润悦减持两宗违法 遭警告并罚100万

一、金润悦减持“吉宏股份(002803)”状况

2016年7月12日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宏股份(002803))上市时,金润悦持有“吉宏股份(002803)”1500万股,占吉宏股份(002803)总股本的12.93%。2017年11月以来,金润悦经过大宗生意和会集竞价生意方式减持“吉宏股份(002803)”,到2018年9月5日,累计减持562万股,占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股份的4.84%。减持后金润悦仍持有“吉宏股份(002803)”938万股,占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股份的8.09%,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9月6日,金润悦经过大宗生意减持“吉宏股份(002803)”71万股,减持份额为0.61%。至此,金润悦累计减持“吉宏股份(002803)”633万股,占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股份的5.46%。2018年9月7日,金润悦签署《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化陈说书》,吉宏股份(002803)于2018年9月10日公告。

二、金润悦超份额减持“吉宏股份(002803)”未依法陈说发表

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9月6日,金润悦作为持有吉宏股份(002803)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累计减持“吉宏股份(002803)”数量占其已发行的股份份额到达5%时,未依照法令规则中止生意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生意所作出书面陈说,也未及时告诉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三、金润悦构成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股票行为

金润悦在累计减持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的股份份额到达5%时,未依法中止生意,在约束转让期内持续卖出53万股“吉宏股份(002803)”,违背法令规则减持份额为吉宏股份(002803)已发行股份的0.46%,违背法令规则减持金额为1391.25万元。

上述违法现实,有工商登记材料、涉案账户生意流水、权益变化陈说书、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润悦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时任金润悦履行业务合伙人李加东担任金润悦的筹资、投资决议计划等一切运营业务,金润悦的每次减持行为均由李加东担任决议计划,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1.对金润悦超份额减持未依法陈说发表且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的行为给予正告;对金润悦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李加东给予正告。

2.对金润悦处以罚款100万元,其间对金润悦超份额减持未陈说发表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金润悦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行为处以70万元的罚款;对李加东处以罚款6万元,其间作为金润悦超份额减持未陈说发表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作为金润悦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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