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7月13日公告弄清,“芜湖隆耀与杉杉控股存在相相联系”为不实信息,对其所称主要依据逐条批驳:媒体报导称“实控人朱亚伟为杉杉控股实控人郑永刚的妹夫,因而能够直接确定两边间存在相相联系”芜湖隆耀的控股股东朱亚伟为杉杉控股的实践操控人郑永刚的妹夫,两人存在姻亲联系。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则:亲属联系包含爱人、血亲和姻亲。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因而,朱亚伟与郑永刚并非《民法典》所确定的近亲属或家庭成员。经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相关方发表》相关规则逐条比对,公司以为芜湖隆耀与杉杉控股之间不存在构成相相联系的景象,两者之间并非相关方。媒体报导称“新世纪评级出具的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债券盯梢评级陈述中将芜湖隆耀列为杉杉集团的相关企业”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价出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出资者揭露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誉评级陈述》(2020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站发表)的第35页财政板块第6项表外事项中,清晰将芜湖隆耀界说为非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2021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站发表由新世纪评级出具的《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揭露发行债券盯梢评级陈述》中将芜湖隆耀界说为杉杉集团相关方企业。杉杉集团发现上述表述过错后,已向新世纪评级提出修订要求。在最近一期《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揭露发行债券盯梢评级陈述》(2022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站发表)中,新世纪评级从头将芜湖隆耀确定为杉杉集团的非相关方(在该陈述第31页财政板块第6项表外事项中清晰区别相关方担保金额与对外担保金额,其间,为芜湖隆耀所担保的10亿元金额并未列入相关方担保金额)。媒体报导称“芜湖隆耀在2020年4月15日同一天向钢石系和杉杉系的人员发放薪酬”上述报导所涉宋晓玉等人非芜湖隆耀的职工,未与芜湖隆耀签署劳动合同,相关社保未在芜湖交纳。宋晓玉等人因特定项目向芜湖隆耀供给了服务,故芜湖隆耀向其支付了劳务酬劳或参谋费,金钱性质并非“薪酬”。综上所述,杉杉控股与芜湖隆耀之间不存在相相联系,相关股东及公司前期信息发表精确。